
其實這篇文章前一年就請助理寫好了
但因為太忙跟太懶,一直沒有新增…
最近又更多莫名其妙的車禍事件發生,只希望這類漫不經心的駕駛能夠減少,受害家屬可以求償順利…死者能夠早日安息…
三、求償的對象與範圍
(一)求償對象
民事求償的對象除了肇事的駕駛人外,
若駕駛人屬未成年人,也可依民法第187條向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例如孩子撞傷他人,可一併跟他的父母求償);
若駕駛人是在他人底下工作,並於執行職務時肇事(例如XX客運),被害人亦可依民法第188條向駕駛人之僱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二)求償範圍
依民法第216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白話來說就是你因為車禍受到的損傷,以及因為車禍,而無法取得的利益,以下簡單分類:
1.醫療費相關費用:
如醫療費必要支出、就醫回診的交通費用(如果行動不便的話可以搭計程車,若沒有行動不便則建議請求大眾交通工具的費用)。
醫療費部分也可以注意”未來的必要醫療費用”,但此必須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例如一週幾次才有機會求償到。
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必要”的醫療費用,則可能無法順利求償,例如增生療法的注射治療可能就不是必要醫療費
醫美除疤費用實務上則有兩種見解,有的認為只是回復原本的樣貌,所以准許;有的認為不是醫療必要費用。
本人認為判斷基準應該還是回歸到這個傷害大不大,以及診斷證明書上的內容,如果受傷範圍很嚴重需要美白,且醫生也願意開立診斷證明,那法院應不會太過刁難。
2. 看護費:依實務見解,若是親屬照護,雖然沒有實際聘請專業看護,但仍然可以請求。
3. 車損:如果車輛受到撞擊,則可以求償維修費,但法院在判斷上會扣除折舊。
4. 無法工作的損失:診斷證明書上若載明需要休養X星期或X月,則可請求該費用;
營業損失部分,若以車禍被害人為計程車司機為例的話,假設被害人因車禍而將車子送修,在維修期間無法營業的損失,可舉證自己通常在該期間的收入是多少,或是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統計的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用營業收入資料,來認定營業損失的數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簡上字第435號民事判決參照)。
若車禍被害人是自行開業,則可藉由提供事發前營利金流之證明、國稅局查定的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金額等資料,以認定營業損失的數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8號民事判決參照)
5. 勞動能力減損:
如果車禍所受到的傷害影響到自己的工作能力,那可以請醫院的職業醫學部開立診斷證明,證明自己勞動能力減損幾%,然後請求到退休年限65歲。
6.若被害人因車禍而死亡:則其繼承人可向加害人請求喪葬費用的支出,或扶養費(?)
之所以把扶養費用打問號,是因為扶養費能否請求,民法上有限制,
例如若兒女因車禍身亡,父母想要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的話,依民法第1117條第1、2項之規定,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也就是如果父母親”名下”的財產,無法維持自己生活,那才有請求加害人給付扶養費的可能;若父母親尚有足以維持生活的退休金或存款、不動產等,則就無法向加害人請求
7. 精神慰撫金:
其實這個很抽象,但一般都有行情價,無論是輕傷、重傷、死亡,都有不同價碼,不知道多少的可以詢問律師。
慰撫金請求數額的判斷,除了會看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外、還會看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一個相當數額。
四、求償所需的資料
雖然被害人有上述眾多損害可請求,但法院不是菜市場,無法隨你喊價,而是必須依照各自所提的證據來認定損害賠償的金額,例如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車輛維修單等,都是常見用以求償之重要證據,車禍發生後務必將此些證據留存,以成為未來訴訟上求償之利器。
而法院在判斷上會需要車鑑會的鑑定意見作判斷,這部分也會涉及到損害賠償的金額,例如過失相抵的部分,因為鑑定意見上可能載明肇事主因或次因,那會涉及到過失比例的問題,
至於到底應該計算比例上是六四?七三?八二?五五?可以詢問專業之保險理賠或是律師。
五、結論
「行車安全」是每個父母或長輩對於孩子騎車的期許,然而車禍的發生往往難以預期,即便不是「山道猴子」、「只帶瓜皮帽的8+9」,
就算你天天扶老奶奶過馬路,都還是有發生車禍的可能,
因此車禍發生後的現場處理原則以及如何求償,便成為現今社會不可或缺的知識。
從車禍事故加害人的角度觀之,如何在刑事及民事訴訟的夾殺下生存?如何在面對被害人的獅子大開口下解決紛爭? 這些都仰賴法律專業知識以及與被害人的良好溝通與協商,
尤其是車禍後的第一時間的處理,你如果一開始就沒誠意,那後續的調解只會更加困難,日後被對方拿來作文章,也是剛好而已;反之,若一方一直獅子大開口或是得饒人處不饒人,那在法庭上也會造成他人反感,畢竟大多數的意外是雙方都不想發生的,如何得到一個相對圓滿的結果,有時候還真的沒那麼容易。
本所曾經承辦相關案件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罪等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或是辯護人;民事賠償等之原告或被告代理人,如有需要亦可來電預約諮詢。
以上文章by相任法律事務所蔡宬漢助理撰擬、吳湘傑律師所長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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