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不單行—淺談車禍事故的現場處理原則與求償(2)

本所曾經承辦相關案件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罪等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或是辯護人;民事賠償等之原告或被告代理人,如有需要亦可來電預約諮詢。

以上文章by相任法律事務所蔡宬漢助理撰擬、吳湘傑律師所長監製。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禍」不單行—淺談車禍事故的現場處理原則與求償(1)

Photo by Pixabay on Pexels.com

本所曾經承辦相關案件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罪等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或是辯護人;民事賠償等之原告或被告代理人,如有需要亦可來電預約諮詢。

以上文章by相任法律事務所蔡宬漢助理撰擬、吳湘傑律師所長監製。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明明沒養我,卻要我養他—扶養父母天經地義嗎?

Photo by Vidal Balielo Jr. on Pexels.com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子女扶養父母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天底下總有亂七八糟的父母,拋下自己孩子十多年,甚至從沒扶養過(?),喝酒、賭博、進監樣樣來,等到老了才回來請兒女支付扶養費。

條文規範如下,供讀者參酌: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而上述「減輕」扶養費、或是「免除」扶養費的舉證方式,可以透過親人作證,例如知曉你妳生長背景之姑姑、爺奶、阿姨等)到庭作證,證明父母沒有對你妳盡扶養義務;或是向法院聲請前案紀錄表,證明父母多次進出監獄,根本沒有照顧你妳;或是如果小時候的家庭聯絡簿還在,而該父母均未簽章等,也可以提出證明該父母自幼並未對你妳施以任何關愛與陪伴;如果社會局曾訪視的情況,也可以請法院發函給社會局調閱相關資料,釐清你妳的家庭環境。

綜上,家庭和諧、有溫暖是每個人的心願,有紛爭時如果可以的話盡量私下解決,不要對簿公堂;然若天不從人願,真遇到了上述情況,又無法和解的話,則就得靠法律解決。

不起訴或再議駁回後,接著要提交付審判(或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Photo by EKATERINA BOLOVTSOVA on Pexels.com

下載他人照片後轉發、公開分享或從事商業行為,就一定侵害著作權法嗎?

現代人使用社群網站,通常都會分享自拍照或是自己出去玩拍的照片,但當有心人未經你同意下載後轉發自己臉書或IG,或其他社群網站,又或是盜用你的照片從事商業行為時,

Photo by eberhard grossgasteiger on Pexels.com

就一定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著作權對此規定之罰則規定在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要符合該處罰要件的前提為「這個照片真的是著作權法上的著作」。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定義規定在第3條: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第5條並有規定各種著作,舉凡攝影著作、美術著作、語文著作等。

實務見解也有對於什麼是「著作」部分,以及各種著作部分(例如攝影著作),有一番詮釋,簡言之就是認為要表現出有你自己風格,屬於你個人味道、創意的,才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範圍: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著作權法之著作,應有表現出作者之獨特性及須有原創性之精神上創作,始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所謂原創性者,係指著作必須為著作人所原始獨立完成,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始有賦與排他性權利之必要。原創性包括原始性與創作性。所謂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之程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倘依社會通念,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即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以由此可知其實照片並不一定都屬於攝影著作,但如果這張照片是請專業攝影師拍攝,或是在拍照時有考量一些角度、景深、或是基於怎樣的考量才拍攝出的話,透過論述的方式,或許也能說服檢察官、法官你的照片為「著作」也說不定。

因為實務上也是有「相對」相反的見解,透過論述的方式表現出自己拍照該照片的「思想及考量」,認為符合最低創意,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還有一個需要符合上述處罰的要件為「故意」,

此處的故意簡單來講是指「我知道下載複製亂上傳人家照片是不對的,但我就是要這麼作」!

所以如果你本身有得到該公司的授權,但偏懶以為那張圖是該公司的,就直接下載後上傳,或是以為有得到該授權,豈料途中卻已失權但你卻不知道等理由,

透過一些相關證據的提出跟論述,或許都能解釋為你不符合侵害他人著作之故意。

本人曾經承辦相關案件,請當事人提出相關法律上有用的事證並成功說服地檢,取得不起訴處分。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論刑事案件中關於和解之必要性

Photo by Ekaterina on Pexels.com

不管是出社會前還出社會後,都會聽到很多人說,

退一步海闊天空」,「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等諸如此類的話。

同樣的道理其實也適用在法律案件中,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有和解的例子跟方式,民事和解後可能就有一方撤回訴訟或放棄請求。

刑事也有相同或類似的結局,告訴乃論之罪的話,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傷害、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告訴人可能會撤回告訴或是不提出告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話,被告則是可以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已跟告訴人和解之證明,主張犯後態度良好,請求給予緩起訴或緩刑。

本文先以刑事部分為主,民事的部分日後再說。

需要和解的案例例如過失傷害罪,不管是大家都可能碰到的車禍案件,還是工作時例如操作機器時不小心傷害到人等,相類的案子都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甚至過失致重傷罪。

而刑事要成罪,首先必須檢察署要先「起訴」,起訴後經由法院「判決有罪」,且待判決「確定」後,才算被告有「成立罪名」。

所以簡單來講被告到底有沒有成罪,在還沒成定局前其實都不一定,

只能姑且先認為通常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最後為無罪之機率會低上許多,因為等於檢察官已經把不太會成立的案件過濾掉了。

法務部有對各種檢察官起訴之案件類型,最後有罪與否作統計,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查看看。

所以縱使你告人,你告的案件檢察官有起訴,也千萬不要以為自己一定穩贏,除非是非常非常明確的案件,否則只要是訴訟通常都會有風險,有時候如果被告提出願意和解的金額,在法律上該金額也為合理,且被告並沒有太壞或太過分;

或是這件案子經過專業律師評估,認為有可能無罪或對你會不利認定的話,

其實接受該和解金額也未必不是件好事。

否則若對方被判無罪,等於你刑事附帶民事被駁回,到時更會喪失未來與對方商談和解之籌碼。

也要記住千萬不要獅子大開口,以免讓法院或地檢署覺得反感,且反會讓被告利用,認為自己已提出這類案件相似、甚至更高之和解金,有問題的反而是你,都是你不給人機會,進而主張緩刑等。

此部分可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意旨:「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事,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糾紛,未思理性解決,竟攻擊告訴人成傷,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為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後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偵審中雖積極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無奈因調解金額無共識致無法達成和解(見被告111年7月1日陳報狀所載)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考量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本案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這樣的後果將導致本來透過和解可以拿到更多錢的,卻變成之後改由法院判,造成告訴人拿到的錢少上許多,被告也沒得到較重之懲罰,搞得你又想再上訴,紛爭沒有順利解決,石頭繼續壓在你心上的窘境。

要知道被告得到緩刑宣告,代表的是他將暫時不用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處罰,或是暫時不用對他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付錢,也就是易科罰金等處罰效果,這樣豈不是等同他暫時全身而退?

本人曾經承辦過擔任「過失傷害罪」、「妨害名譽」、「著作權」等告訴乃論罪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取得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

亦曾協助當事人和解,雖後續和解未果,但當事人得到緩刑之判決諭知,使當事人不用受刑罰(精確來講是暫時不用受刑罰,等到緩刑時間過,就算永遠不用為該案件受刑罰)。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環島第四天-昏昏欲睡地前往高雄

2020年2月27日

躺一躺就早上十點多惹,跟小鬼還有狗狗玩一下約中午就再去吃個海鮮,順便完成今天的任務(笑)。

所謂今天的任務其實就是咩她說啥她那時最近都去東港鎮海宮線上占卜,七王爺給了她很多信心,所以要我去謝謝七王爺。

我跟揚潔講這件事說我要去鎮海宮,

揚潔:???沒聽說有這個宮,來這邊都是去東隆宮,每年有燒王船。

結果估狗查惹一下真的有鎮海宮笑,但我覺得來都來了東隆宮就也去走走,順便騙咩我去錯廟,跑到東隆宮XD

但不得不說,東隆宮確實大,可是我覺得鎮海宮的氣氛跟我比較合,有親切的感覺,還一還願,幫咩謝謝七王爺並捐獻後,去附近的鎮海公園看一下就去跨海大橋。

還在那爽躺,想到咩幾個朋友問咩為啥我都要躺在路上,很怪。

只想回,窩就怪,安怎?來打窩啊XD

這間海鮮口感我比較愛,很鮮很讚,吃完買了蝦餅送揚潔一家跟等等要碰面的軒鋒,ㄎㄎ。

海邊攤販真的有純樸、純真感,我愛。

但都市的海邊攤販就比較少這種感覺,例如桃園的竹圍或永安漁港。

閃人啦,謝謝招待!!

但不知道中午的蝦還是菜是怎樣,吃完後昏昏欲睡,整個人都累累的。

且往高雄的路開始變得壅擠,甚至還有在修路,變得愜意感差了超多。

頓時想想也是啦,從我大花蓮前往到台東、墾丁、東港,路都超大且相對車少,所以一到真正的都市時,不習慣感瞬間湧上(加上可能中午海鮮有安眠藥XD)。

所以找間711先小睡一下午覺再出發。

睡完後繼續出發,經過太魯閣草衙道想說要不要晃晃,但身上東西有點多,

且晚上是吃漢來海鮮,漢神百貨也可逛,所以就還是閃惹,進去草衙道停車場後就馬上離開XD。

到惹漢神離吃飯時間還有一小就先去寄物晃晃順便買雙新球鞋,然後等軒鋒,幹他超慢笑。

終於等到人後飽餐一頓,就搭他的車去西子灣走走,小豹則是放在漢神百貨對面哈。

西子灣還蠻愜意的,途中還經過一堆人爽躺的地方,兩個白爛硬是要走上面,差點沒被丟下去當消波塊。

順便再去愛河走走馬的超級少人,今天可是228連假捏,是沒人要來觀光惹嗎?

愛河完買點消夜回去就躺惹。

到惹這天已經是環島第四天惹,本身勞碌命的關係所以真的在想要不要騎到台南或是嘉義或是乾脆高雄就直接車子寄回去,然後就回家惹。

雖然婚假放到3/13(禮拜五),且新的工作也是3/16(禮拜一)才要工作,但心中就是有不踏實感,這真的是勞碌命啊……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如有需要,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環島第三天-屏東炎熱只想躺

2020年2月26日

早上跟驗鈔夫婦爽吃早餐後,就準備閃人惹,閃人前先去逛一下福華的設施。

竟然有鹿笑,想到之前住船帆石時,咩看到旁邊山上有鹿在跑,然後聽說墾丁真的有在復育。

躺著打完一場傳說後,驗鈔夫婦就差不多準備走惹,我們還看到有小鬼的家長在那麼熱的天氣陪小鬼在游泳池……太猛惹吧。

我也準備離開前往東港。

閃人前先去洗衣服,機車環島加上尼又很懶不想帶那麼多行李的話,就是得長洗衣QQ

去之前順便買個鳳梨給朋友笑,但這樣好像會害她老公病人越來越多XD

途中真的超熱的,看到許多獅子,還特地繞回去拍,真的是獅子的故鄉。

但這段路真的很舒服,雖然很熱,然後又遇到我最愛的444惹。

到惹這個加油站就差不多到啦,偷偷再查一下地圖,現在想想當時真的很隨興,就稍微瞄一下地圖先騎再說,也沒有聽估狗小姐(直到後來台南才開始用估狗)。

朋友家真的超舒服的啦,堪稱東港豪宅,又有可愛的狗狗,讚。

這小鬼抱一抱麻吉後還扔在外面,笑。

也是聊天才知道,原來這裡可以直接坐船到小琉球,如果環島之旅再多個兩天的話就可以去惹QQ。

聊一聊近況,等揚潔老公下班後,就準備去吃東港海產啦。

海鮮是蠻鮮的,但我個人是推明天那間XD,這間口感還好。

吃完就去逛個夜市,然後結束這一天。

這邊是個純樸的小鎮,離大鵬灣跨海大橋蠻近的,而且聽說晚上橋的景色還不錯,但可能在揚潔家躺太久,就只想躺惹,只好明天再去XD。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如有需要,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刑事不起訴,民事就一定原告之訴駁回嗎?

沒想到已經超過兩個月沒新增惹….太忙…..日子過超級快的啦。

在這大確診時代,希望各位安好,確診的保重,沒確診的繼續保持健康、身心愉快。

Photo by Sora Shimazaki on Pexels.com

回到主題,今天要講的是刑事告人結果不起訴,民事就一定會原告之訴駁回(輸的意思)

例如,妳今天車禍被撞,在這法律普及的時代,大家都知道應該要先告刑事,這樣對方才會怕。

但,如果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

你再議後又被駁回,

這樣你再告對方民事,還有機會嗎?

實務見解認為刑事、民事其實是分開判斷的: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0號、38年穗上字第87號、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意旨。

實務會這麼想其實不難理解,因為依法理也應該如此認定,

刑事本來就該貫徹罪疑惟輕原則只要有一點可能不是這個人作的,就該認為無罪或不起訴

民事則著重舉證原則,你舉不出來你所要證明的東西,例如:就是他撞我的,那很可能你就會敗訴。

但其實事實只有一個,所以要說兩個真的都不一樣的話大也未必,

所以其實就算有上述說兩者不一樣的判決存在,但能翻案的也是極少數。

通常都是看你能否演繹證據,解釋出其實這個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例如如果沒有客觀事證諸如監視器等,那總有對方的歷次陳述,可以證明些什麼東西,否則對方絕對不會這樣講。

才能夠作到翻案,就結果而言等於另類的再審。

本人曾經承辦過刑事告人車禍,也就是過失傷害,

結果檢察官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再議也把當事人駁回,

當事人不死心又再告民事一審,但也被全部駁回,

後來找本人委任民事二審,最後判定對方有過失,要賠償,且因為二審沒有超過150萬,所以對方也不能上訴,最後塵埃落定。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肇事離開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Photo by Pixabay on Pexels.com

(近期事務繁忙,幾百年沒新增了,但後台卻顯示觀看人數上升,如果我寫的文章有幫助到你(妳),還請留言讓我知道,謝謝各位)

現今社會交通案件越來越矚目,因為人民權益覺醒,路權也是一種權XD,

且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遍,可以錄攝到各種瞎事、傻逼事,舉凡國道、橋上逆向(很惡劣,不要睜眼說瞎話說不知道,懂?),等等不勝枚舉。

但是否肇事離開現場,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跟各位讀者釐清重要觀念,

本文不是教你怎麼肇事逃逸後無罪或不起訴,而是給一些不知道自己肇事之人一個法律上平反之機會,所以切勿認為肇事就不用理會或不想理會,趕快救助被你撞的人或受傷的人,相信秉持善意定能迎刃而解,宇宙也會幫你。

回歸上述問題,肇事逃逸之要件規定在刑法185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主觀上必須要知道自己發生事故,造成人傷亡,卻依舊故意潛逃,不予理會,才會成立該罪。

法院判決亦有對此表示意見:「「刑法第185 條之4 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之,則行為人對於肇事逃逸之構成犯罪事實,雖未明知,惟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自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此所預見者除指已預見肇事外,並應預見已致人死傷之發生,並本於此預見,而萌生縱已肇事並致人死傷,惟仍悍然離去棄之不顧之犯意,始足成立。亦即本條之罪,必須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死傷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無認識,即欠缺主觀要件,難認構成該條之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269號、第3242號刑事判決意旨)。

所以如果自己真的不知道發生車禍,就這樣離開了,那其實並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因為主觀上沒有犯意。

但,要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道發生車禍?這就要稍微論述一下,且要有事證而不是空頭說白話。

例如,車上沒有傷痕、從路上監視器或你自己的行車紀錄器等也看不出有遲疑、停留或碰撞的情況、聲音、或有證人可以證明你「可能」真的不知道(例如:路人)。

因為刑法是採罪疑惟輕原則,如果有上述證據可以證明你不一定有罪、不一定主觀上有故意,則理論上應會給予不起訴或無罪。

本人曾主辦此類案件,協助當事人取得不起訴處分,回歸不用提心吊膽之生活。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如此文章有稍微幫助到你(妳),還請留言讓我知道,謝謝你(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