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晴れるかな日翻中(明天會放晴嗎?)

這首歌我非常喜歡,是小時候的回憶,但網路上很多翻譯都怪怪的,所以自己翻翻看,初步翻譯所以只先翻一段。

日文歌詞很愛沒有主詞,且乍看之下似乎每一句之間有些都沒有連貫,

所以我就依自己理解加上主詞及用說故事方式嘗試將他連起來,歡迎同道一起討論。

熱い涙や恋の叫びも

輝ける日はどこへ消えたの?

明日もあてなき道を彷徨うなら

これ以上もとには戻れない

即使熱淚盈眶呼喚愛,我身邊的光芒卻也不知消逝於何處。

如果明天也一樣徬徨無助,那我可能再也無法振作了吧。

耳を澄ませば心の声は

僕に何を語り掛けるだろう?

今は汚れた街の片隅にいて

あの頃の空を想うたびに

我很想知道,若你仔細聆聽心中聲音的話,你到底會對我說什麼呢?

我時常會在紛亂的街道角落中,想起以往與你看到的天空。

神より賜えし孤独やトラブル

泣きたい時は泣きなよ

神給了我們孤獨與困境,若覺得難受想哭,那就哭吧。

これが運命でしょうか?

あきらめようか?

季節は巡る魔法のように

很想問我們之間會走到如此地步,是否就是命運安排?我該選擇放棄嗎?

希望像季節變動般,得到魔法的巡迴與幫助。

Oh, baby. No, maybe.

「愛」失くして「情」も無い?

嘆くようなフリ

世の中のせいにするだけ

Oh, baby. No, maybe.

難道失去了「愛情」就連「情分」也跟著消失嗎?

我感慨萬千,不停地怪罪整個世界。

Oh, baby. You’re maybe.

「哀」無くして「楽」は無い

幸せの Feeling

抱きしめて One more time.

Oh, baby. No, maybe.

或許如果沒有「哀傷」就不會有「快樂」存在。

好想再一次緊抱幸福的感覺。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非常喜歡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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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給完資遣費就沒事了嗎?

勞動基準法已實施多年,應該許多人都知道請員工離開的條文有兩種,分別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以第12條不規定請員工離開的話,不需要支付資遣費,關於該條法律之適用我們有機會再講,今天是以第11條為重點。

員工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或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之要件,可以請員工離職,但要給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應該許多雇主都知道。

但你以為給資遣費跟上開費用就沒事了嗎?千萬要記得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的條文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罰則在第68條第1項: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目的在於主管機關可掌握轄區內之公司人員動態,並給失業勞工一個再度就職之機會,給其就業輔導,除有失業津貼外,若於一定時間內提早找到工作,勞工還可以領取提早就業津貼,下次再以另一主題詳細說明。

所以如果沒有在被資遣員工離職的前十天通報或是比較晚通報,就會被罰三萬元以上之罰緩,法條規定蠻死的。

舉例:若勞工最後在職日為110年6月15日,則離職生效日為6月16日,6月16日生效日往前推10天為「7、8、9、10、11、12、13、14、15、16」,所以最晚要在6月7日通報。

通報的部分則可以線上通報,https://layoff.ejob.gov.tw/

(另外補充預告員工要資遣他的期間算法,則是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例如該員工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必須在10日前預告,

此部分就要以最後在職日來算,最後在職日為110年6月15日的話 ,必須給員工完整的十天,即 「6、7、8、9、10、11、12、13、14、15」,所以最晚要在6月5日告知他。)

但有疑問的是,上開就業服務第33條第1項離職前十日通報的規定似乎可能與勞基法第16條第3項不預告期間直接資遣員工的規定有所牴觸,因為若老闆請員工直接走人,預告工資老闆當場給付,那這樣不就沒辦法在離職10天內通報資遣了?

因此實務上有人表示,機關對此通報不會太嚴格,只要按規定通報,通報期間是否有落差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你真的放心把一切生殺大權交給機關決定嗎?

也有人提出一個方式,就是直接跟員工表示離職日延後十天,我會給你十日工資,以此方式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避免裁罰。

但這些方式其實都跟法理有所牴觸,因為如果你當下終止勞動契約,則在有正當理由(而無違法)終止契約的前提下,契約就已經終止了,怎麼可能還會另外延後,難道法律上存在兩個終止日?

且很多時候老闆與員工的衝突都是一觸即發,如此又怎麼可能期待雙方會協商或老闆平心靜氣讓員工離職日掛在十天後?他巴不得今天就與此員工毫無瓜葛,當場退保哩!因此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的規定有必要修正的更精確,以符實務現實作法。

然無論是用何方式,處理任何權益之事項最好白紙黑字,以書面方式留存,以解後續爭議。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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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傷害罪?傻傻分不清?

實務上常有因為打人頭部、頸部、臉部部位(如眼睛等),若被害人最後真的受嚴重傷害,如蜘蛛網膜破裂、出血、頭部撕裂傷、硬腦膜出血等,

很可能會被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但有法感的人應該都會思考一個問題,

就只因為打人頭部?就能說我有殺人犯意嗎?

殺人、傷害,罪名罪刑差那麼多,一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就算成立未遂,也只是得減輕其刑,要不要減要看法院不是必減(這鄭逸哲老師以前常講ㄎㄎ,但通常會減啦),而且徒刑也跟傷害罪相差甚遠,傷害罪若經和解、被害人撤回就沒事惹,殺人罪的話撤回也沒用。

本人曾經承辦此類案子,一審判殺人罪,二審由本人承辦後撤銷改判傷害罪,且因被害人撤回,故判決主文為公訴不受理(白話來講就是沒事惹,已撤回告訴,但本案的告訴人一直說當事人要殺他,所以不是單純傷害撤回,告訴人仍執意表示當事人要讓他死),茲將經驗分享如下:

此類案子實務見解均表示要將各種因素綜合判斷,例如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關係、下手程度、攻擊行為結束後之反應、受傷情形及犯後態度等。

因此具體演繹、如何解釋上述因素就變得十分重要,例如被告可以表示與被害人是初次見面,不可能有深仇大恨產生殺意,攻擊完即停止等、攻擊的次數、下手輕重等。

你必須要很清楚地將案子的背景事實告訴法院,並說服法院:「我只是要傷害他,給他點教訓,並沒有要殺他的意思。

其實雖然簡單來講就是上述這句話,但因為「主觀犯意」這種事是各說各話、各執一詞,所以將卷證資料具體的演繹、解釋、函攝出來的功力就變得非常重要,甚至還得靠一些「運氣(人品)」才能成功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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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不聽話,ㄍㄟˋ皮皮搞破壞,可以開除嗎?

好久沒新增惹,只於2018年11月間、2019年2月間增過三次文章,最近因為自己出來當合署律師,想說來新增一些法律常識,竟發現這個網站這一年來每個月均有兩百多次點閱率。

笑惹。

看來只好趕快趁機新增一些最近民眾詢問的問題,稍微整理給讀者分享。

有志一同者一起出來做生意、合夥,大家握手一同奮鬥努力開創美好未來,結果卻有人途中開始不聽話,ㄍㄟˋ皮皮,這是該怎麼辦?可以說開除就開除他嗎?

若全體股東均有簽訂合夥契約,則法律關係適用民法合夥,依民法第688條規定,只要有正當理由並經全部合夥人同意,就可以開除,詳細條文如下: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然而所謂正當理由到底是啥?實務對此表示須個案判斷,只要「有害合夥事業進行、合夥事業利益」,例如不願出資、擅自取回資金、妨害合夥經營等就屬於正當理由。這樣講也有點抽象,我們來舉幾個實務判決的具體例子:

1.

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替客戶簽立許多查核報告,且與客戶間必須有委任書才能安排後續查帳,卻有合夥人在那 ㄍㄟˋ皮皮 ,調皮搗蛋,拒絕簽證,造成事務所查證很不順利,事務延宕,又拒絕說明拒簽之原因,此即足以構成開除之正當事由。

(以上取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3599 號民事判決)

2.

大家合夥開補習班,其中一位提供自家房屋租賃給合夥事業使用,後續卻說要調漲房租,並要合夥事業搬家,且自己發傳單說要在原地址開設補習班,並拒絕合夥事業未來搬遷時在原地址旁邊開補習班。

法院因而認為此人已嚴重妨害合夥事業經營。

(以上取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1136 號民事判決)

因此,若有正當事由且全體合夥人同意,即可開除該 ㄍㄟˋ皮皮之合夥人,開除後依民法第687條第3款,該人即為退夥「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也因為已退夥,所以須依民法第689條結算當時之合夥財產狀況,將出資部分還給退夥之人,此為理所當然,千萬不要以為可以踢完人然後又吃人家股份啊。

還是祝各位若無法彼此合作,好聚好散好,世間少點紛擾會更美麗。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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