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不聽話,ㄍㄟˋ皮皮搞破壞,可以開除嗎?

好久沒新增惹,只於2018年11月間、2019年2月間增過三次文章,最近因為自己出來當合署律師,想說來新增一些法律常識,竟發現這個網站這一年來每個月均有兩百多次點閱率。

笑惹。

看來只好趕快趁機新增一些最近民眾詢問的問題,稍微整理給讀者分享。

有志一同者一起出來做生意、合夥,大家握手一同奮鬥努力開創美好未來,結果卻有人途中開始不聽話,ㄍㄟˋ皮皮,這是該怎麼辦?可以說開除就開除他嗎?

若全體股東均有簽訂合夥契約,則法律關係適用民法合夥,依民法第688條規定,只要有正當理由並經全部合夥人同意,就可以開除,詳細條文如下: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然而所謂正當理由到底是啥?實務對此表示須個案判斷,只要「有害合夥事業進行、合夥事業利益」,例如不願出資、擅自取回資金、妨害合夥經營等就屬於正當理由。這樣講也有點抽象,我們來舉幾個實務判決的具體例子:

1.

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替客戶簽立許多查核報告,且與客戶間必須有委任書才能安排後續查帳,卻有合夥人在那 ㄍㄟˋ皮皮 ,調皮搗蛋,拒絕簽證,造成事務所查證很不順利,事務延宕,又拒絕說明拒簽之原因,此即足以構成開除之正當事由。

(以上取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3599 號民事判決)

2.

大家合夥開補習班,其中一位提供自家房屋租賃給合夥事業使用,後續卻說要調漲房租,並要合夥事業搬家,且自己發傳單說要在原地址開設補習班,並拒絕合夥事業未來搬遷時在原地址旁邊開補習班。

法院因而認為此人已嚴重妨害合夥事業經營。

(以上取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1136 號民事判決)

因此,若有正當事由且全體合夥人同意,即可開除該 ㄍㄟˋ皮皮之合夥人,開除後依民法第687條第3款,該人即為退夥「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也因為已退夥,所以須依民法第689條結算當時之合夥財產狀況,將出資部分還給退夥之人,此為理所當然,千萬不要以為可以踢完人然後又吃人家股份啊。

還是祝各位若無法彼此合作,好聚好散好,世間少點紛擾會更美麗。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Line ID: rynn513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