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墾丁三日遊

最近政府微解封,讓好多人(包括我)想要並期待待真正解封後,衝一發爽玩。

但在還沒真正解封前,大家還是看看以往照片就好,也不要在微解封後就真的出去,乖一點造福臺灣造福這個世界吧。

所以以下照片為回憶照,2018年的中秋連假,墾丁恆春遊。

我跟老婆咩是搭火車去的,從花蓮出發,南迴真的很美。

到枋寮車站後就搭客運前往恆春警察局,然後去租機車,租到的機車為RSZ,車行是老婆咩大學旅行時租的車行,阿北人還不錯,但我有點懶得找那間車行名字,哇哈哈,需要的再留言問我吧。

租完車後就前往「朵朵堡」民宿,但我看IG地名,這間民宿好像已經改成「墾丁哈比星堡」了。

那時上網找恆春民宿時發現這間,實在太可愛啦,我記得住兩天價位好像四千多還五千忘了,喜歡的自己再去搜尋阿,然後不知為啥每次跟咩住,幾乎都是四人房,笑,頗爽。

不要問我為啥不住墾丁?墾丁住膩了啦,改住恆春爽爽看。

朵朵堡會整園放著輕音樂,真的讓人覺得身陷童話世界,一到就先睡個爽晚上帶咩化完妝後就去找阿嘉啦。

不免俗,一定要寫張明信片,寫完再去阿嘉對面的冰店吃冰,這間店一樣懶得查,笑死,反正就是阿嘉海角七號牆對面的店,那間店上面好像有酒吧,也有西式餐點,感覺蠻讚的,可惜有騎車無法愜意喝爽。

吃完就去探險,找尋各個門,然後繞去墾丁大街逛一下,就回去睡啦。

跟朋友買小吃坐在這然後打傳說一定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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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咩吵著要去海邊,等她換裝完畢後就去墾丁白沙灣啦

藍天白雲的海就是讚但真的太熱了,超想回去躺,看最後一張臉就知道

海邊結束後跑去吃個昨天晚上夜遊時經過的餐廳,但一樣我也懶得找,哇哈哈,吃個爽就前往鹿境,這間餐廳還不錯。

一堆鹿超可愛,跟動物親近一下,咩還無聊問人家這些鹿是怎麼養育的,店員感覺瞬間警覺,笑,只是無聊問問沒別的意思啦XD。

去完後跑去關山看夕陽,天氣涼爽頗愜意,要稍微走一下路,但景色值得啦。

看著這些照片後,超想出去玩的啦。

看完夕陽回去睡一下就前往恆春夜市,還被其中一個攤販騙,阿華田標售價格賣45元,結果拿了50元後不還5元,笑,逼我再丟50元給她,當作捐錢,笑死,但她被捐得感覺沒有很開心XD。

夜晚的朵朵堡,真的很喜歡這間民宿,但咩好像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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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則是最後一天,先去找白天情況的各個門,但沒有全部拍照哇哈哈。

藏傳人士走在古色古香的景觀上,還真有感覺。

我們之後一路前往佳樂水風景區,途中先去出火,但感覺出火沒落了,如果沒去過的人可以去看看,我則是下次應該不會去xd。

一路上風景超讚,天氣棒。

佳樂水是以接駁車來帶你看各種石頭,其中這個人臉我最有感,感覺有靈魂在上面守護著,沒去過的可以來走走,但天氣真的很熱,佳樂水附近也有一些景點、海灘可以晃。

後續騎回恆春警察局後,就搭客運回枋寮車站,再回花蓮啦,最後在恆春吃了這間店(這次終於有拍了),還不錯吃之外,老闆人也很和善。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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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犯法?

現在交友網站盛行,少男少女的性意識也逐漸開放,導致許多有心人士以交友軟體或現實上之聊天,利用自己的學經歷吸引不經世事之兒童、少年,並謀取兒童、少年之私密照,但你各位可知道這樣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觸犯之法條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立法意旨簡單來講就是:「保護兒童、少年個人之性活動及身體法益,因為這個年紀的兒童、少年容易遭有心人士利用」。

兒童少年的定義為:「未滿18歲之人」。

何謂私密照?

一般社會常情定義之私密照就是猥褻、性交之照片,性交之定義應該不難,猥褻的話,實務上認為只要是性交以外其他足以讓人興奮、引其他人性慾之行為,皆屬猥褻行為。

此猥褻定義可以參照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所謂『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從上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可以知道,他的構成要件非常廣泛,舉凡有引誘(例如甜言蜜語之方式),吸引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就非常有可能成立。

例如:實務上有人曾以「老婆說要給我的照片都沒有」、「你不是說我的事情你都會做到嗎?」、「就是腳腳打開拍啊」之話術,引誘被害人拍攝私密照,就被以上開法條論處(請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拜託老婆全身裸體一個」「老婆要聽老公的阿,因為這個老婆答應我好久了」(請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但須注意的是這個罪並不會很重,尤其是如果當時你是跟這個兒童、少年交往的話,法院也會考量你不是以強暴、脅迫方式讓該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只是礙於無法忍耐情慾等其他因素,給予輕判,但答辯部分仍要詢問律師,以防錯過輕判、緩刑之機會。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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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讓另一方看小孩怎麼辦?

今天來聊聊家事案件中暫時處分的重要性。

一般離婚訴訟除了離婚外,也會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歸屬給誰(也就是監護權給誰)、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訴求,但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期間不讓另一方看小孩的話,就有聲請暫時處分的必要了。

我們今天的重點是「暫時處分」,也就是離婚訴訟結束前先暫時訂一個探視方式,讓其中一方能夠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部分,其他的訴求日後再以專文介紹。

有許多婚姻有問題的夫妻會以孩子為工具,

諸如:「妳要離婚,我就不給你看孩子」,

或以各種理由、又或純粹就是不想讓另一方探視小孩,好比說現在疫情嚴峻(雖然比起一個月前已經好很多),本人已經收到太多當事人諮詢,表示:

「配偶以疫情為由不讓我『親自』看孩子,律師怎麼辦?」

此情況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向法院聲請請求在離婚訴訟結束前,訂一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的方式,法條依據在家事事件法第85條: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

但要注意的是暫時處分提起,須有本案訴訟(即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歸屬給誰(也就是監護權給誰))存在,或是與本案訴訟同時提起才可。

當對方提起暫時處分時,另一方也可以提一個「反聲請」,提出自己理想中,在本案訴訟確定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

而此類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大概就是一方如何阻撓另一方探視、自己已經多久沒有看到小孩了、孩子被另一方照顧時是否完善、另一方有沒有未經同意把孩子帶走、是否行友善父母原則、自己能否照顧小孩等事證,以這些證據來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探視方式,說明先訂這個暫時處分有必要且有急迫性存在。

本人近期才實際處理這類案子,雖然另一方並沒有完全不讓當事人看小孩,但其以疫情為由僅讓當事人一個月與小孩親自相處幾天,其他時間則以視訊之方式,這樣的探視實在不足,除了難以滿足孩子、可能會對孩子心靈成長有傷害外,亦對另一方配偶不公平,於是法院答應我方訴求,讓孩子在離婚訴訟確定前,能得到雙方父母的愛,也就是我方及對方能夠與孩子擁有差不多一半的相處時間,這樣的結果,其實對雙方都好。

有時候從不同立場來看,官司不一定會有輸贏。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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