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讓另一方看小孩怎麼辦?

今天來聊聊家事案件中暫時處分的重要性。

一般離婚訴訟除了離婚外,也會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歸屬給誰(也就是監護權給誰)、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訴求,但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期間不讓另一方看小孩的話,就有聲請暫時處分的必要了。

我們今天的重點是「暫時處分」,也就是離婚訴訟結束前先暫時訂一個探視方式,讓其中一方能夠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部分,其他的訴求日後再以專文介紹。

有許多婚姻有問題的夫妻會以孩子為工具,

諸如:「妳要離婚,我就不給你看孩子」,

或以各種理由、又或純粹就是不想讓另一方探視小孩,好比說現在疫情嚴峻(雖然比起一個月前已經好很多),本人已經收到太多當事人諮詢,表示:

「配偶以疫情為由不讓我『親自』看孩子,律師怎麼辦?」

此情況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向法院聲請請求在離婚訴訟結束前,訂一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的方式,法條依據在家事事件法第85條: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

但要注意的是暫時處分提起,須有本案訴訟(即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歸屬給誰(也就是監護權給誰))存在,或是與本案訴訟同時提起才可。

當對方提起暫時處分時,另一方也可以提一個「反聲請」,提出自己理想中,在本案訴訟確定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

而此類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大概就是一方如何阻撓另一方探視、自己已經多久沒有看到小孩了、孩子被另一方照顧時是否完善、另一方有沒有未經同意把孩子帶走、是否行友善父母原則、自己能否照顧小孩等事證,以這些證據來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探視方式,說明先訂這個暫時處分有必要且有急迫性存在。

本人近期才實際處理這類案子,雖然另一方並沒有完全不讓當事人看小孩,但其以疫情為由僅讓當事人一個月與小孩親自相處幾天,其他時間則以視訊之方式,這樣的探視實在不足,除了難以滿足孩子、可能會對孩子心靈成長有傷害外,亦對另一方配偶不公平,於是法院答應我方訴求,讓孩子在離婚訴訟確定前,能得到雙方父母的愛,也就是我方及對方能夠與孩子擁有差不多一半的相處時間,這樣的結果,其實對雙方都好。

有時候從不同立場來看,官司不一定會有輸贏。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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