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了然後呢?一定得付你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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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世,其實會有不少與他人簽訂契約之時刻,許多契約會約定違約事項並於違約時須給付違約金,少則一萬,多則一百、兩百萬,視契約約定之金額。

但,縱使你有違約,法律上你真的得如數給付嗎?

再進入討論上述問題前,我們必須先討論這類案件類型之重點,他大致會有以下幾個層次。


一、此違約約定是否違反強制規定?(亦即此契約約定的違約條款到底有沒有效?如果無效就直接贏啦,因為這約定根本無法拘束你)


二、你是否真的有違約?(沒有違約的話直接就贏啦)


三、縱使真的違約,違約金是否過高?(也就是要求酌減)

以下將以公司與員工簽立「競業禁止」條款的案例為討論標的,但不會太就競業條款之部分作法律上著墨,此部分改天再討論本人曾經承辦的相關案例。

首先層次一:這個競業禁止條款究竟有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簡單來講就是:「在職中或離職後不能從事與原公司相同種類的工作」,
相關規定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9-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所以依上開規定,如果雇主跟你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卻沒有給你合理的補償,或是約定之執業範圍、區域太過嚴苛的話,那個約定就會無效。那也就不用討論你到底有沒有違約,

因為那約定根本就無效,白話來講就是空的,所以無法拘束你。

反之,若約定有效,我們才須討論層次二,也就是你到底有沒有違約?

以競業禁止條款為例,可以舉出事證證明你沒有從事工作,如:請那間公司的老闆、員工出來證明你沒有在那工作,或你做的工作與原公司無關,所以沒有違反約定的問題。

如果證明不了自己沒違約,那就等於對方提出的事證目前對你不利,而可能被法院認定你有違約,就須討論第三層次:違約金酌減。

實務見解對此部分認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亦有明定。又,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依上開見解,本人建議可以舉證出自己原本之薪水,以及自己違反競業條款後,所取得之薪資或賺取的利益、違反次數、情節等,來證明自己的違約情節其實沒有那麼嚴重,以及對方其實沒有因為你的違約,而受有什麼損害,

而舉證出這些的目的就是要讓法官知道,這個違約約定以及違約金約定有多可惡

例如,你原本薪水才三萬,後續賺的薪資也才四萬,違約金卻高達三百萬,這樣依社會通念,顯然就是過高,法官依你舉出之事證搞不好最後酌減到三、四萬違約金也不一定。

就違約金酌減案例(扣除掉上述第一、第二層次就直接贏之外),本人已數次成功替當事人酌減至只須還十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以下之違約金,

但還是要奉勸各位,簽契約時務必謹慎,且有時候縱使法律有贏,你的良心對不對得住,又是另一回事,如果你跟合作夥伴或是老闆有對等協商地位,依照道義老實講你就得遵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請切記。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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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不合你意,你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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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如果今天你去告刑事犯罪例如強制性交罪,檢察官卻起訴成強制猥褻罪趁機性交罪、合意性交罪,或其他罪名等等等。

亦或你想告他人過失重傷罪,雖然起訴成功,但檢察官起訴之法條卻為過失傷害罪,導致刑度差了好幾年。

這時你除了虛心接受或罵髒話之外,還能怎麼辦?

本人建議,此時無須放棄,仍可以檢具相關事證,說服一審之公訴檢察官或法官自己想起訴之法條,如果成功說服其中一個,例如一審的公訴檢察官,

那麼他也會幫忙說服法院,請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當然,法官若被說服的話會更好,可以從法官詢問被告或告訴人問題中之語氣推敲一下他的心證。

因此,說服的功力及依據很重要,因為偵查時若如此認定,顯然可能有些事證並未提出或是真的遇到主觀性很強的檢察官,那麼你就必須盡力舉證,

以性侵犯罪為例,可能偵查時並未詳細詢問被害人如抗拒的部分、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有抗拒等、或是未依社會通念去作認定等等,請求法院再次傳喚被害人到庭說明與被告對質詰問或請有利之證人到場作證。

一審或二審當中,告訴人或告訴人有委任告訴代理人時,也必須去閱卷,對被告之答辯作攻防,不能全部仰賴檢察官,開庭時必須好好表示一下自己的意見,縱使檢察官仍認為他不想起訴你心目中之法條,

也要好好表示、說明,把你自己當成檢察官就對了,不要完全成為檢察官的助手,因為真正在判決的是法官,語氣適當且有根據的話,不用害怕會得罪人。

本人執業生涯已成功數次說服檢察官請求變更起訴法條,雖然有些案例法官仍未採納變更為告訴人心中想要的法條,但至少也有採納提出的相關事證(所以提出事證很重要,不能空口說白話),撤銷原判決,改判其他法條,讓被告得到更重且適當之刑。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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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正當理由把我開除、或沒給我加班費時,我除了離職+檢舉外,還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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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苛扣加班費或薪水或違反勞基法規定之加班時數或其他違反勞工法令之事項,如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時,

你除了離職、檢舉之外,還能做什麼?

最近有朋友詢問上述問題,我很意外地她竟然除了離職+檢舉來對付(X)(報復(O))公司外,

竟然不知道還可以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之方式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甚至還能要預告工資(但此部分實務上有爭議,可以看我寫的另一篇文章,網址在這 https://rynn513.com/2018/11/22/%e5%93%a1%e5%b7%a5%e4%be%9d%e5%8b%9e%e5%9f%ba%e6%b3%95%e7%ac%ac14%e6%a2%9d%e4%b8%bb%e5%bc%b5%e7%b5%82%e6%ad%a2%e5%8b%9e%e5%8b%95%e5%a5%91%e7%b4%84%ef%bc%8c%e9%99%a4%e8%ab%8b%e6%b1%82%e9%9b%87%e4%b8%bb/ )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所以我決定寫這篇來救救不知道的善男善女~~~~~~

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所以如果發現雇主要未依法給予完整之加班費,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員工可以於發現之30日內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的方式可以口頭(但要注意舉證)也可以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方式告訴雇主,但要記住要在30日內終止,規定在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此時間之規定是為了法律安定性,以防有員工知道違反法令之事由後不終止,到她爽的時後再終止,這樣會有違法律關係之安定性,但時間是否規定太短?相信大家自有公評。

不過此期間並不代表只有在30日內才能要加班費,加班費之時效為五年,此30日期間只是「終止契約」之規定。

另再補充一點,若沒有雇主沒有正當事由就把員工開除,這樣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員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終止契約,跟雇主要資遣費嗎?

答案是可以的哦,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民事判決要旨表示:「而雇主無正當理由解僱勞工時,應可認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得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準此,本件上訴人以上開事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2、4、5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尚認合法,既如上述,則被上訴人自得依勞基法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希望各位勞工朋友好好守住自己權益,但老實講老闆也沒那麼好當啦,有爛老闆也有好老闆,同理,勞工也是一樣。

下一篇再來分享關於爛勞工的實務經驗。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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