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沒養我,卻要我養他—扶養父母天經地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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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子女扶養父母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天底下總有亂七八糟的父母,拋下自己孩子十多年,甚至從沒扶養過(?),喝酒、賭博、進監樣樣來,等到老了才回來請兒女支付扶養費。

條文規範如下,供讀者參酌: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而上述「減輕」扶養費、或是「免除」扶養費的舉證方式,可以透過親人作證,例如知曉你妳生長背景之姑姑、爺奶、阿姨等)到庭作證,證明父母沒有對你妳盡扶養義務;或是向法院聲請前案紀錄表,證明父母多次進出監獄,根本沒有照顧你妳;或是如果小時候的家庭聯絡簿還在,而該父母均未簽章等,也可以提出證明該父母自幼並未對你妳施以任何關愛與陪伴;如果社會局曾訪視的情況,也可以請法院發函給社會局調閱相關資料,釐清你妳的家庭環境。

綜上,家庭和諧、有溫暖是每個人的心願,有紛爭時如果可以的話盡量私下解決,不要對簿公堂;然若天不從人願,真遇到了上述情況,又無法和解的話,則就得靠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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