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交通部統計,112年全台車禍事故總數40萬2926件,死亡人數則為3023人,平均下來,在台灣每日會有1104件車禍發生,每天則有8人會死於車禍事故。
由此可見,在車禍頻率如此高的台灣,你(妳)我都很有可能會是車禍事件的加害人或被害人,而當車禍發生時,如何向他方求償,以減少損失,想必是許多人所關心的議題,以下便一一介紹車禍事故發生時該如何自救的相關問題。
此篇文章主要討論「車禍後該如何處理」、「車禍後該調解還是提告」的部分。
一、車禍事故發生時的現場處理原則
若不幸發生車禍,首要避免的就是「二次車禍」的產生,因此車禍事故發生時,應立即將車輛熄火並透過亮閃光黃燈、放置三角警示牌等方式,警示後方來車,以避免車禍事故再次發生。
其次,應立即確認傷患狀況,並視情形給予必要的救助以及盡速將傷患送醫治療,把握急救的黃金期。
至於車禍發生後是否該將車輛移動至路邊,應視是否有人員傷亡而定,若沒有任何人員傷亡,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應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並移置路邊;
若有人員傷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之規定,原則上應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於當事人都同意時,則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此外,於警方到場前,務必留在現場並蒐集、保留相關證據,盡可能將現場狀況皆拍照、錄影存證,並查看附近是否有監視器,再請警方去調閱,以及如果可以的話,留下車禍目擊者的相關聯絡資訊,或請他們一起去警局製作筆錄。
至於保險理賠的部分,建議可於車禍事故發生當下報警完成後,直接通知你的保險業務員,以利後續保險理賠申請;若於車禍當下忘記通知也無庸擔心,依保險法第58條之規定,於事故發生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亦不會影響理賠申請之權益。但老話一句,馬上講!早點講!
另外提醒,依保險法第93條之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因此,在與車禍當事人進行和解前,記得要先通知保險公司,否則恐生後續理賠爭議。
二、車禍事故發生的求償方式
(一)自行和解:
許多人在碰上小車禍時,會選擇透過私底下自行和解的方式解決紛爭,但請切記一定要簽立和解書,
舉凡車禍發生地點、賠償金額、是否要再請求、有無拋棄民刑事請求權、違反的話要給付多少違約金等事項都須列在上面,這份和解書對於未來才有幫助。
另外,因雙方有可能日後會對和解內容有爭議,所以建議若要與對方自行和解,可通知保險公司業務或是信任之親友一起到場處理,如此也能證明雙方是處於自由意志下所達成和解;
且若對方是未成年人,必須注意法定代理人也須到場或授權,並請注意該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親權」,因為可能會有離婚而僅單方親權之狀況。
(二)調解:
除了和解以外,當事人亦可選擇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透過調解委員的居間協調,促進雙方達成調解共識,並作成調解書,此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節省訴訟的勞時費力。
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發生爭執之案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因此當事人亦可選擇不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由法院指派的委員進行調解,且調解成立之效力亦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
(三)提告訴訟:
若車禍事故當事人於調解時,彼此仍無法對賠償金額或範圍達成共識,則就只能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處理。如果有人因車禍而受傷,常見的訴訟方式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以節省裁判費用;
但如果無人受傷,或是過了提告刑事的告訴時間六個月,則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之兩年內提告民事訴訟,但就必須給付裁判費。
至於請求的範圍我們將於下篇文章再繼續分享。
本所曾經承辦相關案件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罪等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或是辯護人;民事賠償等之原告或被告代理人,如有需要亦可來電預約諮詢。
以上文章by相任法律事務所蔡宬漢助理撰擬、吳湘傑律師所長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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