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告訴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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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法律常識越來越普及的年代,一般人都知道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

若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願出具撤回告訴狀時,即可撤回告訴,

等於這件事就當成沒發生過,


但你可知道「能夠撤回告訴的時間點為何」?

我可以先拼拼看一審無罪,等不成功的話,再在二審跟告訴人和解,然後請告訴人撤回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所以可以知道法條其實規定的非常死,第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後,告訴人就不能再撤告惹,就算和解,就算告訴人願意提出幾千萬份撤告狀,也都無法撤回。

有具體實務見解為證: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屬合法。經查,本件原審係於10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告訴人傅銘祥、張閔惠於原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4日始因雙方成立調解而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原審審判筆錄一份及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72至175頁),依上述規定。告訴人傅銘祥、張閔惠撤回告訴,均非合法,自不生效力,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但,即使如此,有沒有類似跟撤回告訴相似的效果?

有,若你無前科或符合緩刑要件的話,可於二審時請法院給你緩刑,待緩刑期滿後,就等於沒事惹,所以要記得一審宣判後無論怎樣都要想辦法寫理由上訴,拼一個和解並得到緩刑的機會。

但以上這些都是不得已的作法,如果可以的話當然盡量在一審言詞辯論前解決,與告訴人和解,請告訴人出具撤回告訴狀(要記住,不是和解成功告訴人就一定會出具撤告狀,這都得看告訴人願不願意。)

否則等到二審,反而給告訴人更多拉高價格的籌碼(甚至告訴人也會覺得你這樣很沒誠意,完全不想理你也說不定),早付晚付,不如付少點,也省去跑法院的時間,生命中也少一件事要忙,何樂而不為?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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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過姓氏後,就不能再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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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這一生中,有時會想要改名,不管是想運勢順一點、去掉諧音、名字太俗太菜市場(?)、想重新開始等。

而改名後,確實會有活在不同人生的感覺(因為我也改過)

關於「名字」變更,規定在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大多數人都是依第9條第6款來改,所以從上開規定來看,其實只能改三次,未成年人的部分則又另有限制,要改第二次的話要等成年。

但你可知道「姓氏」於未成年或成年後,原則上「只能分別改一次」嗎?

民法第1059條有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假設你成年後已從A姓氏改到B姓氏,那除非有符合民法1059條第4項規定,才能再改姓。

實務見解認為姓氏為家族制度,可以重新建立人的歸屬感,維繫親族間感情,所以基於立法意旨,自應尊重聲請人意願,讓他們再把姓氏改回去。

可以參見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意旨:

「復經聲請人之母陳玨里到庭陳稱:聲請人當初氣父親拋棄伊,就變更姓氏從母姓,伊亦同意聲請人改回父姓(見本院104 年5 月14日非訟事件筆錄),堪認聲請人主張真正。本院審酌聲請人先前因一時氣憤變更姓氏,現經深思後希望改回父姓,其意願自應予尊重,且其母親亦同意其變更回父姓,並使其得與父系親屬回復歸屬感,以維繫親族間之感情聯繫,則聲請人聲請變更從父姓『潘』,應予准許」。

所以對此類訴訟,除了提出實務見解外,可以的話最好還要提出「你目前姓氏那一方的人的同意」,法院才會比較尊重你意願。

因為若你改姓A,A姓的母親對於你要改回B姓都沒意見的話,那法院原則上自然會尊重。

而提出實務見解是讓法院知道有人這樣判,法官不是神,有時候沒遇過的案件也會不太孰悉,法律太多了,所以提出見解後幫法官省事,自然也就容易勝訴。

本人就曾承辦自己鄰居小弟(已成年)的改姓氏案件,當時法院先開調解,調解委員不懂一直叫我方撤回,或用自己的法律見解詮釋說:「你這個不行,撤回啦」

這類調委其實在實務上不算少數,但若有實務見解支撐就不用怕,直接拒絕。

後來法官審酌見解跟我方提出的事證(有論述一些關於親情跟家族的事項及證據),判決我方可以改名,讓鄰居小弟的人生得以重新開始。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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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第二天–南迴悠閒之旅

2020年2月25日

今天的台東天氣超讚,睡一覺起來超舒服,其實昨晚寧靜到讓人身心沉靜,超想再待一天的啦。
但可惜已是先與朋友約好,所以還是得啟程,反正要來還是有機會再來(後來也真的來不少次,改天分享)。

早上跟民宿大姊閒話家常聊聊結婚事一下,就出發啦,順便拍個紀念照。

提到南迴,老實講之前經過的南迴天氣都不是很好,所以在今天天氣超好的情況下,讓我非常期待,尤其是環島冒險,更讓人期待每段預定或不預定的旅程。


首先先去領口罩,領前還詢問一下民宿老闆他們都在哪領,結果老闆回:「台東人沒再戴口罩的啦。」

笑死。去領的時候還真的沒啥人,聽說花蓮當時平日都排超長。

再前往第一站,台東大學,這個點還沒去過哇哈哈。

這個人的後照鏡感覺還不錯,加入改車清單xd(但到現在都還沒改,懶)。

接下來就是南迴旅程啦,天氣超讚的啦

本來想直接經過太麻里車站跟櫻木花道鐵道,但想說天氣很好,還是繞去看一下好了,

不過多良車站我就沒去了,上次去的時候直接騎到上面笑死,這次經過時發現超多人,而且好像有管制沒法騎上去要用走的,只好就算惹。

之後繼續南迴,這天氣這景色騎車超舒服的啦。騎到大武後,就在附近吃自助餐跟在711休息一下。

再跑去加個油,南迴加油站還有賣南迴咖啡笑。

沿路跟著少數幾輛貨車、砂石車騎,騎了約二十多分到了這個地方停下來拍個照,後來才發現好像很多騎士都會在這裡稍作休息跟拍照。

本來想繞到旁邊那條去旭海,聽說超級美,但考慮一下問問驗鈔在哪,加上自己也想躺,就先直接前往飯店惹。
途中還遇到窩最愛的444數字,天使密碼,一天都會看到這數字五六次。

又騎到這小歇,看到這景色就知道墾丁不遠惹。

飯店前先去買個拖鞋笑

到啦,今晚可以爽躺啦。

洗個澡後跟驗鈔夫婦去吃豆花(有人載真好)吃完再回飯店沙灘躺,這飯店有私人沙灘真不錯。

躺完後再去墾丁大街躺,路上邊吃跟邊買回去吃XD,飯店外部設施也有些花燈。

飯店吃完睡覺躺一躺趕在晚上十點結束前去賺個迎賓飲料笑。

都沒人真得很優閒,嘿嘿嘿。
再回房間玩個switch跟傳說就睡啦,累,明天要前往東港啦。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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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第一天—前往台東沉澱

以前求學階段常看一些朋友在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前、畢業後糾團環島,但本人因經濟因素無法跟上或隨後跟上,只能暗自QQ然後把這個夢放在心底。

直到工作後,就算有錢也沒時間甚至沒辦法請那麼多假,但後來也就是去年2020年2月間終於有機會啦,

我跟咩結婚後法院有婚假14天,咩的婚假又另有所用(不要問),

所以窩只好去一個人環島去流浪惹ㄎㄎ,從2月24日流浪到3月3日,共9天,從花蓮出發。

本來想騎小紅(RSZ)去,因為怕下雨,檔車小豹會不方便,後來看一下天氣覺得應該還可,且檔車騎起來真的有趣,就出發啦。

一開始還真的有點懶得去,躺到快十一點時才跟一些朋友跟咩說準備出發惹,出發前先去加油,再去看一下咳嗽,因為有要去屏東朋友家住,她家有小孩且怕疫情,所以就先去看個病。

騎到大概中正路跟中華路交接時竟然開始下雨,所幸剛在藥房有順便買雨衣,但穿上後就停了ㄎㄎ,這次決定走台9線,第一站先到台東。

花蓮到台東其實我騎很多次了,不管是台9線還是台11線,之前剛開始騎時覺得很累,後來就習慣惹,屁股進化讚讚讚。

但雖然騎很多次,卻現在才發現這個景點在這,哇哈哈。

明明是平日,但人還是很多嘖嘖。

之後經過兆豐發現這個車站又庭下拍拍。

然後因為肚子餓惹且忘記帶帽子,就去糖廠吃飯買帽,結果買完後發現我其實有戴哇哈哈,浪費兩百五耖。

騎一騎到北回歸線時,本來想在那躺一下,但到底是怎樣平日竟然還一堆人,只好拍個照閃人

路上風光真漂亮,因為沒有要去伯朗大道,只好先跟這些稻田拍拍。

騎到一半發現富里藝術節的裝飾,只好吃個飯拍拍,但這時開始下雨惹,不過吃飽時又停惹,這裡很多米飯便當店很好吃,不愧是稻米的故鄉。

後來騎到關山時,幹,還真的有點累,肚寶想睡於是在路上休息一下,懶得穿雨衣。

快六點時終於到民宿(凱米荷蘭館)啦,這間窩很常來住,大姊人也很好價格亦公道,大家有空來,民宿很多貓哦,姊是愛貓跟救貓人士。

睡一覺後跑去必去的鐵花村吃飯,但平日關係沒有攤販跟駐唱,只有一個在吹手迪。

邊吃串燒邊罵咩,因為她超白癡,拿我卡刷太魯閣晶英結果訂錯日期,還不打給飯店解決說啥飯店很兇啥小的,然後要重新訂一次訂錯的錢就算了靠北很貴欸,而且我打過去人家哪有兇傻眼,後來順利解決笑。

吃完東西稍微繞一下在鐵花村外的全家休息沉澱,結婚這檔事有時真的有點煩,尤其是其中一方家人不喜歡你的時候,我是沒差但另一半的情緒總是會影響你。

有動物陪的感覺真棒。

回去民宿後又有她陪,太棒惹。

吃個阿鋐炸雞就睡惹,明天下一站要衝墾丁,尋找驗鈔夫婦囉~~~~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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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了然後呢?一定得付你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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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世,其實會有不少與他人簽訂契約之時刻,許多契約會約定違約事項並於違約時須給付違約金,少則一萬,多則一百、兩百萬,視契約約定之金額。

但,縱使你有違約,法律上你真的得如數給付嗎?

再進入討論上述問題前,我們必須先討論這類案件類型之重點,他大致會有以下幾個層次。


一、此違約約定是否違反強制規定?(亦即此契約約定的違約條款到底有沒有效?如果無效就直接贏啦,因為這約定根本無法拘束你)


二、你是否真的有違約?(沒有違約的話直接就贏啦)


三、縱使真的違約,違約金是否過高?(也就是要求酌減)

以下將以公司與員工簽立「競業禁止」條款的案例為討論標的,但不會太就競業條款之部分作法律上著墨,此部分改天再討論本人曾經承辦的相關案例。

首先層次一:這個競業禁止條款究竟有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簡單來講就是:「在職中或離職後不能從事與原公司相同種類的工作」,
相關規定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9-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所以依上開規定,如果雇主跟你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卻沒有給你合理的補償,或是約定之執業範圍、區域太過嚴苛的話,那個約定就會無效。那也就不用討論你到底有沒有違約,

因為那約定根本就無效,白話來講就是空的,所以無法拘束你。

反之,若約定有效,我們才須討論層次二,也就是你到底有沒有違約?

以競業禁止條款為例,可以舉出事證證明你沒有從事工作,如:請那間公司的老闆、員工出來證明你沒有在那工作,或你做的工作與原公司無關,所以沒有違反約定的問題。

如果證明不了自己沒違約,那就等於對方提出的事證目前對你不利,而可能被法院認定你有違約,就須討論第三層次:違約金酌減。

實務見解對此部分認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亦有明定。又,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依上開見解,本人建議可以舉證出自己原本之薪水,以及自己違反競業條款後,所取得之薪資或賺取的利益、違反次數、情節等,來證明自己的違約情節其實沒有那麼嚴重,以及對方其實沒有因為你的違約,而受有什麼損害,

而舉證出這些的目的就是要讓法官知道,這個違約約定以及違約金約定有多可惡

例如,你原本薪水才三萬,後續賺的薪資也才四萬,違約金卻高達三百萬,這樣依社會通念,顯然就是過高,法官依你舉出之事證搞不好最後酌減到三、四萬違約金也不一定。

就違約金酌減案例(扣除掉上述第一、第二層次就直接贏之外),本人已數次成功替當事人酌減至只須還十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以下之違約金,

但還是要奉勸各位,簽契約時務必謹慎,且有時候縱使法律有贏,你的良心對不對得住,又是另一回事,如果你跟合作夥伴或是老闆有對等協商地位,依照道義老實講你就得遵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請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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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不合你意,你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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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如果今天你去告刑事犯罪例如強制性交罪,檢察官卻起訴成強制猥褻罪趁機性交罪、合意性交罪,或其他罪名等等等。

亦或你想告他人過失重傷罪,雖然起訴成功,但檢察官起訴之法條卻為過失傷害罪,導致刑度差了好幾年。

這時你除了虛心接受或罵髒話之外,還能怎麼辦?

本人建議,此時無須放棄,仍可以檢具相關事證,說服一審之公訴檢察官或法官自己想起訴之法條,如果成功說服其中一個,例如一審的公訴檢察官,

那麼他也會幫忙說服法院,請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當然,法官若被說服的話會更好,可以從法官詢問被告或告訴人問題中之語氣推敲一下他的心證。

因此,說服的功力及依據很重要,因為偵查時若如此認定,顯然可能有些事證並未提出或是真的遇到主觀性很強的檢察官,那麼你就必須盡力舉證,

以性侵犯罪為例,可能偵查時並未詳細詢問被害人如抗拒的部分、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有抗拒等、或是未依社會通念去作認定等等,請求法院再次傳喚被害人到庭說明與被告對質詰問或請有利之證人到場作證。

一審或二審當中,告訴人或告訴人有委任告訴代理人時,也必須去閱卷,對被告之答辯作攻防,不能全部仰賴檢察官,開庭時必須好好表示一下自己的意見,縱使檢察官仍認為他不想起訴你心目中之法條,

也要好好表示、說明,把你自己當成檢察官就對了,不要完全成為檢察官的助手,因為真正在判決的是法官,語氣適當且有根據的話,不用害怕會得罪人。

本人執業生涯已成功數次說服檢察官請求變更起訴法條,雖然有些案例法官仍未採納變更為告訴人心中想要的法條,但至少也有採納提出的相關事證(所以提出事證很重要,不能空口說白話),撤銷原判決,改判其他法條,讓被告得到更重且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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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正當理由把我開除、或沒給我加班費時,我除了離職+檢舉外,還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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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苛扣加班費或薪水或違反勞基法規定之加班時數或其他違反勞工法令之事項,如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時,

你除了離職、檢舉之外,還能做什麼?

最近有朋友詢問上述問題,我很意外地她竟然除了離職+檢舉來對付(X)(報復(O))公司外,

竟然不知道還可以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之方式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甚至還能要預告工資(但此部分實務上有爭議,可以看我寫的另一篇文章,網址在這 https://rynn513.com/2018/11/22/%e5%93%a1%e5%b7%a5%e4%be%9d%e5%8b%9e%e5%9f%ba%e6%b3%95%e7%ac%ac14%e6%a2%9d%e4%b8%bb%e5%bc%b5%e7%b5%82%e6%ad%a2%e5%8b%9e%e5%8b%95%e5%a5%91%e7%b4%84%ef%bc%8c%e9%99%a4%e8%ab%8b%e6%b1%82%e9%9b%87%e4%b8%bb/ )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所以我決定寫這篇來救救不知道的善男善女~~~~~~

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所以如果發現雇主要未依法給予完整之加班費,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員工可以於發現之30日內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的方式可以口頭(但要注意舉證)也可以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方式告訴雇主,但要記住要在30日內終止,規定在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此時間之規定是為了法律安定性,以防有員工知道違反法令之事由後不終止,到她爽的時後再終止,這樣會有違法律關係之安定性,但時間是否規定太短?相信大家自有公評。

不過此期間並不代表只有在30日內才能要加班費,加班費之時效為五年,此30日期間只是「終止契約」之規定。

另再補充一點,若沒有雇主沒有正當事由就把員工開除,這樣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員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終止契約,跟雇主要資遣費嗎?

答案是可以的哦,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民事判決要旨表示:「而雇主無正當理由解僱勞工時,應可認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得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準此,本件上訴人以上開事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2、4、5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尚認合法,既如上述,則被上訴人自得依勞基法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希望各位勞工朋友好好守住自己權益,但老實講老闆也沒那麼好當啦,有爛老闆也有好老闆,同理,勞工也是一樣。

下一篇再來分享關於爛勞工的實務經驗。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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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墾丁三日遊

最近政府微解封,讓好多人(包括我)想要並期待待真正解封後,衝一發爽玩。

但在還沒真正解封前,大家還是看看以往照片就好,也不要在微解封後就真的出去,乖一點造福臺灣造福這個世界吧。

所以以下照片為回憶照,2018年的中秋連假,墾丁恆春遊。

我跟老婆咩是搭火車去的,從花蓮出發,南迴真的很美。

到枋寮車站後就搭客運前往恆春警察局,然後去租機車,租到的機車為RSZ,車行是老婆咩大學旅行時租的車行,阿北人還不錯,但我有點懶得找那間車行名字,哇哈哈,需要的再留言問我吧。

租完車後就前往「朵朵堡」民宿,但我看IG地名,這間民宿好像已經改成「墾丁哈比星堡」了。

那時上網找恆春民宿時發現這間,實在太可愛啦,我記得住兩天價位好像四千多還五千忘了,喜歡的自己再去搜尋阿,然後不知為啥每次跟咩住,幾乎都是四人房,笑,頗爽。

不要問我為啥不住墾丁?墾丁住膩了啦,改住恆春爽爽看。

朵朵堡會整園放著輕音樂,真的讓人覺得身陷童話世界,一到就先睡個爽晚上帶咩化完妝後就去找阿嘉啦。

不免俗,一定要寫張明信片,寫完再去阿嘉對面的冰店吃冰,這間店一樣懶得查,笑死,反正就是阿嘉海角七號牆對面的店,那間店上面好像有酒吧,也有西式餐點,感覺蠻讚的,可惜有騎車無法愜意喝爽。

吃完就去探險,找尋各個門,然後繞去墾丁大街逛一下,就回去睡啦。

跟朋友買小吃坐在這然後打傳說一定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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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咩吵著要去海邊,等她換裝完畢後就去墾丁白沙灣啦

藍天白雲的海就是讚但真的太熱了,超想回去躺,看最後一張臉就知道

海邊結束後跑去吃個昨天晚上夜遊時經過的餐廳,但一樣我也懶得找,哇哈哈,吃個爽就前往鹿境,這間餐廳還不錯。

一堆鹿超可愛,跟動物親近一下,咩還無聊問人家這些鹿是怎麼養育的,店員感覺瞬間警覺,笑,只是無聊問問沒別的意思啦XD。

去完後跑去關山看夕陽,天氣涼爽頗愜意,要稍微走一下路,但景色值得啦。

看著這些照片後,超想出去玩的啦。

看完夕陽回去睡一下就前往恆春夜市,還被其中一個攤販騙,阿華田標售價格賣45元,結果拿了50元後不還5元,笑,逼我再丟50元給她,當作捐錢,笑死,但她被捐得感覺沒有很開心XD。

夜晚的朵朵堡,真的很喜歡這間民宿,但咩好像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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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則是最後一天,先去找白天情況的各個門,但沒有全部拍照哇哈哈。

藏傳人士走在古色古香的景觀上,還真有感覺。

我們之後一路前往佳樂水風景區,途中先去出火,但感覺出火沒落了,如果沒去過的人可以去看看,我則是下次應該不會去xd。

一路上風景超讚,天氣棒。

佳樂水是以接駁車來帶你看各種石頭,其中這個人臉我最有感,感覺有靈魂在上面守護著,沒去過的可以來走走,但天氣真的很熱,佳樂水附近也有一些景點、海灘可以晃。

後續騎回恆春警察局後,就搭客運回枋寮車站,再回花蓮啦,最後在恆春吃了這間店(這次終於有拍了),還不錯吃之外,老闆人也很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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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犯法?

現在交友網站盛行,少男少女的性意識也逐漸開放,導致許多有心人士以交友軟體或現實上之聊天,利用自己的學經歷吸引不經世事之兒童、少年,並謀取兒童、少年之私密照,但你各位可知道這樣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觸犯之法條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立法意旨簡單來講就是:「保護兒童、少年個人之性活動及身體法益,因為這個年紀的兒童、少年容易遭有心人士利用」。

兒童少年的定義為:「未滿18歲之人」。

何謂私密照?

一般社會常情定義之私密照就是猥褻、性交之照片,性交之定義應該不難,猥褻的話,實務上認為只要是性交以外其他足以讓人興奮、引其他人性慾之行為,皆屬猥褻行為。

此猥褻定義可以參照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所謂『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從上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可以知道,他的構成要件非常廣泛,舉凡有引誘(例如甜言蜜語之方式),吸引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就非常有可能成立。

例如:實務上有人曾以「老婆說要給我的照片都沒有」、「你不是說我的事情你都會做到嗎?」、「就是腳腳打開拍啊」之話術,引誘被害人拍攝私密照,就被以上開法條論處(請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拜託老婆全身裸體一個」「老婆要聽老公的阿,因為這個老婆答應我好久了」(請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但須注意的是這個罪並不會很重,尤其是如果當時你是跟這個兒童、少年交往的話,法院也會考量你不是以強暴、脅迫方式讓該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只是礙於無法忍耐情慾等其他因素,給予輕判,但答辯部分仍要詢問律師,以防錯過輕判、緩刑之機會。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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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讓另一方看小孩怎麼辦?

今天來聊聊家事案件中暫時處分的重要性。

一般離婚訴訟除了離婚外,也會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歸屬給誰(也就是監護權給誰)、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訴求,但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期間不讓另一方看小孩的話,就有聲請暫時處分的必要了。

我們今天的重點是「暫時處分」,也就是離婚訴訟結束前先暫時訂一個探視方式,讓其中一方能夠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部分,其他的訴求日後再以專文介紹。

有許多婚姻有問題的夫妻會以孩子為工具,

諸如:「妳要離婚,我就不給你看孩子」,

或以各種理由、又或純粹就是不想讓另一方探視小孩,好比說現在疫情嚴峻(雖然比起一個月前已經好很多),本人已經收到太多當事人諮詢,表示:

「配偶以疫情為由不讓我『親自』看孩子,律師怎麼辦?」

此情況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向法院聲請請求在離婚訴訟結束前,訂一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的方式,法條依據在家事事件法第85條: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

但要注意的是暫時處分提起,須有本案訴訟(即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歸屬給誰(也就是監護權給誰))存在,或是與本案訴訟同時提起才可。

當對方提起暫時處分時,另一方也可以提一個「反聲請」,提出自己理想中,在本案訴訟確定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

而此類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大概就是一方如何阻撓另一方探視、自己已經多久沒有看到小孩了、孩子被另一方照顧時是否完善、另一方有沒有未經同意把孩子帶走、是否行友善父母原則、自己能否照顧小孩等事證,以這些證據來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探視方式,說明先訂這個暫時處分有必要且有急迫性存在。

本人近期才實際處理這類案子,雖然另一方並沒有完全不讓當事人看小孩,但其以疫情為由僅讓當事人一個月與小孩親自相處幾天,其他時間則以視訊之方式,這樣的探視實在不足,除了難以滿足孩子、可能會對孩子心靈成長有傷害外,亦對另一方配偶不公平,於是法院答應我方訴求,讓孩子在離婚訴訟確定前,能得到雙方父母的愛,也就是我方及對方能夠與孩子擁有差不多一半的相處時間,這樣的結果,其實對雙方都好。

有時候從不同立場來看,官司不一定會有輸贏。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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