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子女扶養父母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天底下總有亂七八糟的父母,拋下自己孩子十多年,甚至從沒扶養過(?),喝酒、賭博、進監樣樣來,等到老了才回來請兒女支付扶養費。
此時兒女能說「不」嗎?可以拒絕扶養這類父母嗎?
首先,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依據在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有扶養之義務。而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只要父母沒有財產或無收入,法院就會認為該父母無法維持生活而認為,子女「原則」上對父母有扶養義務。
但同時,法律也規範了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也就是少付扶養費跟完全不用付扶養費)。
以下先介紹「減輕」扶養義務的部分。
例如,如果子女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則依民法第1118條但書規定「減輕扶養父母之義務」,也就是不用給那麼多錢,扶養費可以給得比較少。
又例如,如果父母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子女、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有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時該子女便可依民法第1118之1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輕其扶養義務。
條文規範如下,供讀者參酌: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以下提供一則「減輕」扶養費的實務見解供讀者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該法院認為相對人(也就是聲請人的父親)雖於離婚後就沒有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但依據聲請人姑姑的證詞可知,相對人於離婚前,仍有與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同住數年,所以認為相對人應曾有照顧未成年子女、維繫婚姻共營家庭生活之情,而有盡部分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責,縱當時相對人無職業及收入,家庭經濟主要由聲請人母親負擔,然就未成年子女之照顧及扶養,相對人仍有給予關心或貢獻,因此不能認為相對人對聲請人等沒有盡扶養義務,且沒有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所以否準了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費之部分,只能減輕扶養費。
再來以下介紹「免除」扶養義務的部分。
如果父母有上述例如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子女、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有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且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的話,此時子女便可依民法第1118-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不用負任何一毛扶養費。
立法理由有舉例出一些免除扶養義務的情況,如父母曾故意對子女犯殺人未遂罪、或對子女犯重傷罪、或對子女為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對子女犯妨害幼童發育罪等。
或是如果父母「從來沒有」在子女年幼探視、照顧子女、或是給付子女扶養費的話,法院會認為此情況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有機會能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一毛扶養費都不用給。
因為上述情況若仍強要子女負起扶養這類父母的責任的話,顯然太過強人所難,也不符人民的法感情。
以下提供一則「免除」扶養費的實務見解供讀者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該法院認為相對人(聲請人的父親)因曾對聲請人母親動手施暴,使聲請人目睹暴力情節,又涉足風月場所消費,未負擔家庭生活開銷,致家中經濟困頓,也讓自己子女即聲請人由阿嬤、阿姨扶養照顧,相對人則鮮少探視、關懷聲請人,亦未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之後相對人雖短暫將聲請人接回照顧,但酒癮影響工作能力,收入不足負擔聲請人所需,致聲請人就讀國中即在外擔任學徒,賺取自己的生活費,甚至相對人還多次向聲請人索討金錢花用,足見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故聲請人可以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而上述「減輕」扶養費、或是「免除」扶養費的舉證方式,可以透過親人作證,例如知曉你妳生長背景之姑姑、爺奶、阿姨等)到庭作證,證明父母沒有對你妳盡扶養義務;或是向法院聲請前案紀錄表,證明父母多次進出監獄,根本沒有照顧你妳;或是如果小時候的家庭聯絡簿還在,而該父母均未簽章等,也可以提出證明該父母自幼並未對你妳施以任何關愛與陪伴;如果社會局曾訪視的情況,也可以請法院發函給社會局調閱相關資料,釐清你妳的家庭環境。
綜上,家庭和諧、有溫暖是每個人的心願,有紛爭時如果可以的話盡量私下解決,不要對簿公堂;然若天不從人願,真遇到了上述情況,又無法和解的話,則就得靠法律解決。
筆者撰文之目的,只是希望藉由簡短的文章傳遞一些在這「高齡化社會」中都應該要知道的小常識,讓讀者能夠保護自己,或知道如何舉證。
另要提醒各位讀者,這類父母雖然看似提起訴訟要請子女付扶養費,但他們提告的目的有時候不是為了向子女要錢,而是為了讓法院裁判,法院判了後才能向社會局申請補助。
本所曾經承辦上述相關案件,協助當事人減輕扶養費為每月只須支付五百元。
以上文章by相任法律事務所蔡宬漢助理撰擬、吳湘傑律師所長監製。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