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或再議駁回後,接著要提交付審判(或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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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訴,民事就一定原告之訴駁回嗎?

沒想到已經超過兩個月沒新增惹….太忙…..日子過超級快的啦。

在這大確診時代,希望各位安好,確診的保重,沒確診的繼續保持健康、身心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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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主題,今天要講的是刑事告人結果不起訴,民事就一定會原告之訴駁回(輸的意思)

例如,妳今天車禍被撞,在這法律普及的時代,大家都知道應該要先告刑事,這樣對方才會怕。

但,如果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

你再議後又被駁回,

這樣你再告對方民事,還有機會嗎?

實務見解認為刑事、民事其實是分開判斷的: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0號、38年穗上字第87號、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意旨。

實務會這麼想其實不難理解,因為依法理也應該如此認定,

刑事本來就該貫徹罪疑惟輕原則只要有一點可能不是這個人作的,就該認為無罪或不起訴

民事則著重舉證原則,你舉不出來你所要證明的東西,例如:就是他撞我的,那很可能你就會敗訴。

但其實事實只有一個,所以要說兩個真的都不一樣的話大也未必,

所以其實就算有上述說兩者不一樣的判決存在,但能翻案的也是極少數。

通常都是看你能否演繹證據,解釋出其實這個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例如如果沒有客觀事證諸如監視器等,那總有對方的歷次陳述,可以證明些什麼東西,否則對方絕對不會這樣講。

才能夠作到翻案,就結果而言等於另類的再審。

本人曾經承辦過刑事告人車禍,也就是過失傷害,

結果檢察官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再議也把當事人駁回,

當事人不死心又再告民事一審,但也被全部駁回,

後來找本人委任民事二審,最後判定對方有過失,要賠償,且因為二審沒有超過150萬,所以對方也不能上訴,最後塵埃落定。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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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離開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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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事務繁忙,幾百年沒新增了,但後台卻顯示觀看人數上升,如果我寫的文章有幫助到你(妳),還請留言讓我知道,謝謝各位)

現今社會交通案件越來越矚目,因為人民權益覺醒,路權也是一種權XD,

且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遍,可以錄攝到各種瞎事、傻逼事,舉凡國道、橋上逆向(很惡劣,不要睜眼說瞎話說不知道,懂?),等等不勝枚舉。

但是否肇事離開現場,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跟各位讀者釐清重要觀念,

本文不是教你怎麼肇事逃逸後無罪或不起訴,而是給一些不知道自己肇事之人一個法律上平反之機會,所以切勿認為肇事就不用理會或不想理會,趕快救助被你撞的人或受傷的人,相信秉持善意定能迎刃而解,宇宙也會幫你。

回歸上述問題,肇事逃逸之要件規定在刑法185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主觀上必須要知道自己發生事故,造成人傷亡,卻依舊故意潛逃,不予理會,才會成立該罪。

法院判決亦有對此表示意見:「「刑法第185 條之4 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之,則行為人對於肇事逃逸之構成犯罪事實,雖未明知,惟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自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此所預見者除指已預見肇事外,並應預見已致人死傷之發生,並本於此預見,而萌生縱已肇事並致人死傷,惟仍悍然離去棄之不顧之犯意,始足成立。亦即本條之罪,必須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死傷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無認識,即欠缺主觀要件,難認構成該條之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269號、第3242號刑事判決意旨)。

所以如果自己真的不知道發生車禍,就這樣離開了,那其實並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因為主觀上沒有犯意。

但,要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道發生車禍?這就要稍微論述一下,且要有事證而不是空頭說白話。

例如,車上沒有傷痕、從路上監視器或你自己的行車紀錄器等也看不出有遲疑、停留或碰撞的情況、聲音、或有證人可以證明你「可能」真的不知道(例如:路人)。

因為刑法是採罪疑惟輕原則,如果有上述證據可以證明你不一定有罪、不一定主觀上有故意,則理論上應會給予不起訴或無罪。

本人曾主辦此類案件,協助當事人取得不起訴處分,回歸不用提心吊膽之生活。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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