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離開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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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交通案件越來越矚目,因為人民權益覺醒,路權也是一種權XD,

且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遍,可以錄攝到各種瞎事、傻逼事,舉凡國道、橋上逆向(很惡劣,不要睜眼說瞎話說不知道,懂?),等等不勝枚舉。

但是否肇事離開現場,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跟各位讀者釐清重要觀念,

本文不是教你怎麼肇事逃逸後無罪或不起訴,而是給一些不知道自己肇事之人一個法律上平反之機會,所以切勿認為肇事就不用理會或不想理會,趕快救助被你撞的人或受傷的人,相信秉持善意定能迎刃而解,宇宙也會幫你。

回歸上述問題,肇事逃逸之要件規定在刑法185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主觀上必須要知道自己發生事故,造成人傷亡,卻依舊故意潛逃,不予理會,才會成立該罪。

法院判決亦有對此表示意見:「「刑法第185 條之4 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之,則行為人對於肇事逃逸之構成犯罪事實,雖未明知,惟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自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此所預見者除指已預見肇事外,並應預見已致人死傷之發生,並本於此預見,而萌生縱已肇事並致人死傷,惟仍悍然離去棄之不顧之犯意,始足成立。亦即本條之罪,必須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死傷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無認識,即欠缺主觀要件,難認構成該條之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269號、第3242號刑事判決意旨)。

所以如果自己真的不知道發生車禍,就這樣離開了,那其實並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因為主觀上沒有犯意。

但,要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道發生車禍?這就要稍微論述一下,且要有事證而不是空頭說白話。

例如,車上沒有傷痕、從路上監視器或你自己的行車紀錄器等也看不出有遲疑、停留或碰撞的情況、聲音、或有證人可以證明你「可能」真的不知道(例如:路人)。

因為刑法是採罪疑惟輕原則,如果有上述證據可以證明你不一定有罪、不一定主觀上有故意,則理論上應會給予不起訴或無罪。

本人曾主辦此類案件,協助當事人取得不起訴處分,回歸不用提心吊膽之生活。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Line ID: rynn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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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傷害罪?傻傻分不清?

實務上常有因為打人頭部、頸部、臉部部位(如眼睛等),若被害人最後真的受嚴重傷害,如蜘蛛網膜破裂、出血、頭部撕裂傷、硬腦膜出血等,

很可能會被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但有法感的人應該都會思考一個問題,

就只因為打人頭部?就能說我有殺人犯意嗎?

殺人、傷害,罪名罪刑差那麼多,一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就算成立未遂,也只是得減輕其刑,要不要減要看法院不是必減(這鄭逸哲老師以前常講ㄎㄎ,但通常會減啦),而且徒刑也跟傷害罪相差甚遠,傷害罪若經和解、被害人撤回就沒事惹,殺人罪的話撤回也沒用。

本人曾經承辦此類案子,一審判殺人罪,二審由本人承辦後撤銷改判傷害罪,且因被害人撤回,故判決主文為公訴不受理(白話來講就是沒事惹,已撤回告訴,但本案的告訴人一直說當事人要殺他,所以不是單純傷害撤回,告訴人仍執意表示當事人要讓他死),茲將經驗分享如下:

此類案子實務見解均表示要將各種因素綜合判斷,例如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關係、下手程度、攻擊行為結束後之反應、受傷情形及犯後態度等。

因此具體演繹、如何解釋上述因素就變得十分重要,例如被告可以表示與被害人是初次見面,不可能有深仇大恨產生殺意,攻擊完即停止等、攻擊的次數、下手輕重等。

你必須要很清楚地將案子的背景事實告訴法院,並說服法院:「我只是要傷害他,給他點教訓,並沒有要殺他的意思。

其實雖然簡單來講就是上述這句話,但因為「主觀犯意」這種事是各說各話、各執一詞,所以將卷證資料具體的演繹、解釋、函攝出來的功力就變得非常重要,甚至還得靠一些「運氣(人品)」才能成功說服。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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