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訴,民事就一定原告之訴駁回嗎?

沒想到已經超過兩個月沒新增惹….太忙…..日子過超級快的啦。

在這大確診時代,希望各位安好,確診的保重,沒確診的繼續保持健康、身心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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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主題,今天要講的是刑事告人結果不起訴,民事就一定會原告之訴駁回(輸的意思)

例如,妳今天車禍被撞,在這法律普及的時代,大家都知道應該要先告刑事,這樣對方才會怕。

但,如果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

你再議後又被駁回,

這樣你再告對方民事,還有機會嗎?

實務見解認為刑事、民事其實是分開判斷的: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0號、38年穗上字第87號、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意旨。

實務會這麼想其實不難理解,因為依法理也應該如此認定,

刑事本來就該貫徹罪疑惟輕原則只要有一點可能不是這個人作的,就該認為無罪或不起訴

民事則著重舉證原則,你舉不出來你所要證明的東西,例如:就是他撞我的,那很可能你就會敗訴。

但其實事實只有一個,所以要說兩個真的都不一樣的話大也未必,

所以其實就算有上述說兩者不一樣的判決存在,但能翻案的也是極少數。

通常都是看你能否演繹證據,解釋出其實這個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例如如果沒有客觀事證諸如監視器等,那總有對方的歷次陳述,可以證明些什麼東西,否則對方絕對不會這樣講。

才能夠作到翻案,就結果而言等於另類的再審。

本人曾經承辦過刑事告人車禍,也就是過失傷害,

結果檢察官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再議也把當事人駁回,

當事人不死心又再告民事一審,但也被全部駁回,

後來找本人委任民事二審,最後判定對方有過失,要賠償,且因為二審沒有超過150萬,所以對方也不能上訴,最後塵埃落定。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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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告訴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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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法律常識越來越普及的年代,一般人都知道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

若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願出具撤回告訴狀時,即可撤回告訴,

等於這件事就當成沒發生過,


但你可知道「能夠撤回告訴的時間點為何」?

我可以先拼拼看一審無罪,等不成功的話,再在二審跟告訴人和解,然後請告訴人撤回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所以可以知道法條其實規定的非常死,第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後,告訴人就不能再撤告惹,就算和解,就算告訴人願意提出幾千萬份撤告狀,也都無法撤回。

有具體實務見解為證: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屬合法。經查,本件原審係於10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告訴人傅銘祥、張閔惠於原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4日始因雙方成立調解而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原審審判筆錄一份及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72至175頁),依上述規定。告訴人傅銘祥、張閔惠撤回告訴,均非合法,自不生效力,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但,即使如此,有沒有類似跟撤回告訴相似的效果?

有,若你無前科或符合緩刑要件的話,可於二審時請法院給你緩刑,待緩刑期滿後,就等於沒事惹,所以要記得一審宣判後無論怎樣都要想辦法寫理由上訴,拼一個和解並得到緩刑的機會。

但以上這些都是不得已的作法,如果可以的話當然盡量在一審言詞辯論前解決,與告訴人和解,請告訴人出具撤回告訴狀(要記住,不是和解成功告訴人就一定會出具撤告狀,這都得看告訴人願不願意。)

否則等到二審,反而給告訴人更多拉高價格的籌碼(甚至告訴人也會覺得你這樣很沒誠意,完全不想理你也說不定),早付晚付,不如付少點,也省去跑法院的時間,生命中也少一件事要忙,何樂而不為?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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