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正當理由把我開除、或沒給我加班費時,我除了離職+檢舉外,還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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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苛扣加班費或薪水或違反勞基法規定之加班時數或其他違反勞工法令之事項,如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時,

你除了離職、檢舉之外,還能做什麼?

最近有朋友詢問上述問題,我很意外地她竟然除了離職+檢舉來對付(X)(報復(O))公司外,

竟然不知道還可以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之方式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甚至還能要預告工資(但此部分實務上有爭議,可以看我寫的另一篇文章,網址在這 https://rynn513.com/2018/11/22/%e5%93%a1%e5%b7%a5%e4%be%9d%e5%8b%9e%e5%9f%ba%e6%b3%95%e7%ac%ac14%e6%a2%9d%e4%b8%bb%e5%bc%b5%e7%b5%82%e6%ad%a2%e5%8b%9e%e5%8b%95%e5%a5%91%e7%b4%84%ef%bc%8c%e9%99%a4%e8%ab%8b%e6%b1%82%e9%9b%87%e4%b8%bb/ )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所以我決定寫這篇來救救不知道的善男善女~~~~~~

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所以如果發現雇主要未依法給予完整之加班費,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員工可以於發現之30日內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的方式可以口頭(但要注意舉證)也可以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方式告訴雇主,但要記住要在30日內終止,規定在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此時間之規定是為了法律安定性,以防有員工知道違反法令之事由後不終止,到她爽的時後再終止,這樣會有違法律關係之安定性,但時間是否規定太短?相信大家自有公評。

不過此期間並不代表只有在30日內才能要加班費,加班費之時效為五年,此30日期間只是「終止契約」之規定。

另再補充一點,若沒有雇主沒有正當事由就把員工開除,這樣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員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終止契約,跟雇主要資遣費嗎?

答案是可以的哦,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民事判決要旨表示:「而雇主無正當理由解僱勞工時,應可認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得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準此,本件上訴人以上開事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2、4、5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尚認合法,既如上述,則被上訴人自得依勞基法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希望各位勞工朋友好好守住自己權益,但老實講老闆也沒那麼好當啦,有爛老闆也有好老闆,同理,勞工也是一樣。

下一篇再來分享關於爛勞工的實務經驗。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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