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告訴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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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法律常識越來越普及的年代,一般人都知道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

若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願出具撤回告訴狀時,即可撤回告訴,

等於這件事就當成沒發生過,


但你可知道「能夠撤回告訴的時間點為何」?

我可以先拼拼看一審無罪,等不成功的話,再在二審跟告訴人和解,然後請告訴人撤回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所以可以知道法條其實規定的非常死,第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後,告訴人就不能再撤告惹,就算和解,就算告訴人願意提出幾千萬份撤告狀,也都無法撤回。

有具體實務見解為證: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屬合法。經查,本件原審係於10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告訴人傅銘祥、張閔惠於原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4日始因雙方成立調解而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原審審判筆錄一份及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72至175頁),依上述規定。告訴人傅銘祥、張閔惠撤回告訴,均非合法,自不生效力,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但,即使如此,有沒有類似跟撤回告訴相似的效果?

有,若你無前科或符合緩刑要件的話,可於二審時請法院給你緩刑,待緩刑期滿後,就等於沒事惹,所以要記得一審宣判後無論怎樣都要想辦法寫理由上訴,拼一個和解並得到緩刑的機會。

但以上這些都是不得已的作法,如果可以的話當然盡量在一審言詞辯論前解決,與告訴人和解,請告訴人出具撤回告訴狀(要記住,不是和解成功告訴人就一定會出具撤告狀,這都得看告訴人願不願意。)

否則等到二審,反而給告訴人更多拉高價格的籌碼(甚至告訴人也會覺得你這樣很沒誠意,完全不想理你也說不定),早付晚付,不如付少點,也省去跑法院的時間,生命中也少一件事要忙,何樂而不為?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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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不合你意,你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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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如果今天你去告刑事犯罪例如強制性交罪,檢察官卻起訴成強制猥褻罪趁機性交罪、合意性交罪,或其他罪名等等等。

亦或你想告他人過失重傷罪,雖然起訴成功,但檢察官起訴之法條卻為過失傷害罪,導致刑度差了好幾年。

這時你除了虛心接受或罵髒話之外,還能怎麼辦?

本人建議,此時無須放棄,仍可以檢具相關事證,說服一審之公訴檢察官或法官自己想起訴之法條,如果成功說服其中一個,例如一審的公訴檢察官,

那麼他也會幫忙說服法院,請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當然,法官若被說服的話會更好,可以從法官詢問被告或告訴人問題中之語氣推敲一下他的心證。

因此,說服的功力及依據很重要,因為偵查時若如此認定,顯然可能有些事證並未提出或是真的遇到主觀性很強的檢察官,那麼你就必須盡力舉證,

以性侵犯罪為例,可能偵查時並未詳細詢問被害人如抗拒的部分、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有抗拒等、或是未依社會通念去作認定等等,請求法院再次傳喚被害人到庭說明與被告對質詰問或請有利之證人到場作證。

一審或二審當中,告訴人或告訴人有委任告訴代理人時,也必須去閱卷,對被告之答辯作攻防,不能全部仰賴檢察官,開庭時必須好好表示一下自己的意見,縱使檢察官仍認為他不想起訴你心目中之法條,

也要好好表示、說明,把你自己當成檢察官就對了,不要完全成為檢察官的助手,因為真正在判決的是法官,語氣適當且有根據的話,不用害怕會得罪人。

本人執業生涯已成功數次說服檢察官請求變更起訴法條,雖然有些案例法官仍未採納變更為告訴人心中想要的法條,但至少也有採納提出的相關事證(所以提出事證很重要,不能空口說白話),撤銷原判決,改判其他法條,讓被告得到更重且適當之刑。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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