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不合你意,你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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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如果今天你去告刑事犯罪例如強制性交罪,檢察官卻起訴成強制猥褻罪趁機性交罪、合意性交罪,或其他罪名等等等。

亦或你想告他人過失重傷罪,雖然起訴成功,但檢察官起訴之法條卻為過失傷害罪,導致刑度差了好幾年。

這時你除了虛心接受或罵髒話之外,還能怎麼辦?

本人建議,此時無須放棄,仍可以檢具相關事證,說服一審之公訴檢察官或法官自己想起訴之法條,如果成功說服其中一個,例如一審的公訴檢察官,

那麼他也會幫忙說服法院,請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當然,法官若被說服的話會更好,可以從法官詢問被告或告訴人問題中之語氣推敲一下他的心證。

因此,說服的功力及依據很重要,因為偵查時若如此認定,顯然可能有些事證並未提出或是真的遇到主觀性很強的檢察官,那麼你就必須盡力舉證,

以性侵犯罪為例,可能偵查時並未詳細詢問被害人如抗拒的部分、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有抗拒等、或是未依社會通念去作認定等等,請求法院再次傳喚被害人到庭說明與被告對質詰問或請有利之證人到場作證。

一審或二審當中,告訴人或告訴人有委任告訴代理人時,也必須去閱卷,對被告之答辯作攻防,不能全部仰賴檢察官,開庭時必須好好表示一下自己的意見,縱使檢察官仍認為他不想起訴你心目中之法條,

也要好好表示、說明,把你自己當成檢察官就對了,不要完全成為檢察官的助手,因為真正在判決的是法官,語氣適當且有根據的話,不用害怕會得罪人。

本人執業生涯已成功數次說服檢察官請求變更起訴法條,雖然有些案例法官仍未採納變更為告訴人心中想要的法條,但至少也有採納提出的相關事證(所以提出事證很重要,不能空口說白話),撤銷原判決,改判其他法條,讓被告得到更重且適當之刑。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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