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沒養我,卻要我養他—扶養父母天經地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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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子女扶養父母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天底下總有亂七八糟的父母,拋下自己孩子十多年,甚至從沒扶養過(?),喝酒、賭博、進監樣樣來,等到老了才回來請兒女支付扶養費。

條文規範如下,供讀者參酌: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而上述「減輕」扶養費、或是「免除」扶養費的舉證方式,可以透過親人作證,例如知曉你妳生長背景之姑姑、爺奶、阿姨等)到庭作證,證明父母沒有對你妳盡扶養義務;或是向法院聲請前案紀錄表,證明父母多次進出監獄,根本沒有照顧你妳;或是如果小時候的家庭聯絡簿還在,而該父母均未簽章等,也可以提出證明該父母自幼並未對你妳施以任何關愛與陪伴;如果社會局曾訪視的情況,也可以請法院發函給社會局調閱相關資料,釐清你妳的家庭環境。

綜上,家庭和諧、有溫暖是每個人的心願,有紛爭時如果可以的話盡量私下解決,不要對簿公堂;然若天不從人願,真遇到了上述情況,又無法和解的話,則就得靠法律解決。

改過姓氏後,就不能再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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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這一生中,有時會想要改名,不管是想運勢順一點、去掉諧音、名字太俗太菜市場(?)、想重新開始等。

而改名後,確實會有活在不同人生的感覺(因為我也改過)

關於「名字」變更,規定在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大多數人都是依第9條第6款來改,所以從上開規定來看,其實只能改三次,未成年人的部分則又另有限制,要改第二次的話要等成年。

但你可知道「姓氏」於未成年或成年後,原則上「只能分別改一次」嗎?

民法第1059條有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假設你成年後已從A姓氏改到B姓氏,那除非有符合民法1059條第4項規定,才能再改姓。

實務見解認為姓氏為家族制度,可以重新建立人的歸屬感,維繫親族間感情,所以基於立法意旨,自應尊重聲請人意願,讓他們再把姓氏改回去。

可以參見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意旨:

「復經聲請人之母陳玨里到庭陳稱:聲請人當初氣父親拋棄伊,就變更姓氏從母姓,伊亦同意聲請人改回父姓(見本院104 年5 月14日非訟事件筆錄),堪認聲請人主張真正。本院審酌聲請人先前因一時氣憤變更姓氏,現經深思後希望改回父姓,其意願自應予尊重,且其母親亦同意其變更回父姓,並使其得與父系親屬回復歸屬感,以維繫親族間之感情聯繫,則聲請人聲請變更從父姓『潘』,應予准許」。

所以對此類訴訟,除了提出實務見解外,可以的話最好還要提出「你目前姓氏那一方的人的同意」,法院才會比較尊重你意願。

因為若你改姓A,A姓的母親對於你要改回B姓都沒意見的話,那法院原則上自然會尊重。

而提出實務見解是讓法院知道有人這樣判,法官不是神,有時候沒遇過的案件也會不太孰悉,法律太多了,所以提出見解後幫法官省事,自然也就容易勝訴。

本人就曾承辦自己鄰居小弟(已成年)的改姓氏案件,當時法院先開調解,調解委員不懂一直叫我方撤回,或用自己的法律見解詮釋說:「你這個不行,撤回啦」

這類調委其實在實務上不算少數,但若有實務見解支撐就不用怕,直接拒絕。

後來法官審酌見解跟我方提出的事證(有論述一些關於親情跟家族的事項及證據),判決我方可以改名,讓鄰居小弟的人生得以重新開始。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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