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案件中關於和解之必要性

Photo by Ekaterina on Pexels.com

不管是出社會前還出社會後,都會聽到很多人說,

退一步海闊天空」,「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等諸如此類的話。

同樣的道理其實也適用在法律案件中,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有和解的例子跟方式,民事和解後可能就有一方撤回訴訟或放棄請求。

刑事也有相同或類似的結局,告訴乃論之罪的話,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傷害、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告訴人可能會撤回告訴或是不提出告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話,被告則是可以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已跟告訴人和解之證明,主張犯後態度良好,請求給予緩起訴或緩刑。

本文先以刑事部分為主,民事的部分日後再說。

需要和解的案例例如過失傷害罪,不管是大家都可能碰到的車禍案件,還是工作時例如操作機器時不小心傷害到人等,相類的案子都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甚至過失致重傷罪。

而刑事要成罪,首先必須檢察署要先「起訴」,起訴後經由法院「判決有罪」,且待判決「確定」後,才算被告有「成立罪名」。

所以簡單來講被告到底有沒有成罪,在還沒成定局前其實都不一定,

只能姑且先認為通常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最後為無罪之機率會低上許多,因為等於檢察官已經把不太會成立的案件過濾掉了。

法務部有對各種檢察官起訴之案件類型,最後有罪與否作統計,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查看看。

所以縱使你告人,你告的案件檢察官有起訴,也千萬不要以為自己一定穩贏,除非是非常非常明確的案件,否則只要是訴訟通常都會有風險,有時候如果被告提出願意和解的金額,在法律上該金額也為合理,且被告並沒有太壞或太過分;

或是這件案子經過專業律師評估,認為有可能無罪或對你會不利認定的話,

其實接受該和解金額也未必不是件好事。

否則若對方被判無罪,等於你刑事附帶民事被駁回,到時更會喪失未來與對方商談和解之籌碼。

也要記住千萬不要獅子大開口,以免讓法院或地檢署覺得反感,且反會讓被告利用,認為自己已提出這類案件相似、甚至更高之和解金,有問題的反而是你,都是你不給人機會,進而主張緩刑等。

此部分可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意旨:「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事,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糾紛,未思理性解決,竟攻擊告訴人成傷,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為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後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偵審中雖積極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無奈因調解金額無共識致無法達成和解(見被告111年7月1日陳報狀所載)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考量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本案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這樣的後果將導致本來透過和解可以拿到更多錢的,卻變成之後改由法院判,造成告訴人拿到的錢少上許多,被告也沒得到較重之懲罰,搞得你又想再上訴,紛爭沒有順利解決,石頭繼續壓在你心上的窘境。

要知道被告得到緩刑宣告,代表的是他將暫時不用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處罰,或是暫時不用對他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付錢,也就是易科罰金等處罰效果,這樣豈不是等同他暫時全身而退?

本人曾經承辦過擔任「過失傷害罪」、「妨害名譽」、「著作權」等告訴乃論罪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取得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

亦曾協助當事人和解,雖後續和解未果,但當事人得到緩刑之判決諭知,使當事人不用受刑罰(精確來講是暫時不用受刑罰,等到緩刑時間過,就算永遠不用為該案件受刑罰)。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肇事離開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Photo by Pixabay on Pexels.com

(近期事務繁忙,幾百年沒新增了,但後台卻顯示觀看人數上升,如果我寫的文章有幫助到你(妳),還請留言讓我知道,謝謝各位)

現今社會交通案件越來越矚目,因為人民權益覺醒,路權也是一種權XD,

且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遍,可以錄攝到各種瞎事、傻逼事,舉凡國道、橋上逆向(很惡劣,不要睜眼說瞎話說不知道,懂?),等等不勝枚舉。

但是否肇事離開現場,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跟各位讀者釐清重要觀念,

本文不是教你怎麼肇事逃逸後無罪或不起訴,而是給一些不知道自己肇事之人一個法律上平反之機會,所以切勿認為肇事就不用理會或不想理會,趕快救助被你撞的人或受傷的人,相信秉持善意定能迎刃而解,宇宙也會幫你。

回歸上述問題,肇事逃逸之要件規定在刑法185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主觀上必須要知道自己發生事故,造成人傷亡,卻依舊故意潛逃,不予理會,才會成立該罪。

法院判決亦有對此表示意見:「「刑法第185 條之4 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之,則行為人對於肇事逃逸之構成犯罪事實,雖未明知,惟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自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此所預見者除指已預見肇事外,並應預見已致人死傷之發生,並本於此預見,而萌生縱已肇事並致人死傷,惟仍悍然離去棄之不顧之犯意,始足成立。亦即本條之罪,必須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死傷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無認識,即欠缺主觀要件,難認構成該條之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269號、第3242號刑事判決意旨)。

所以如果自己真的不知道發生車禍,就這樣離開了,那其實並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因為主觀上沒有犯意。

但,要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道發生車禍?這就要稍微論述一下,且要有事證而不是空頭說白話。

例如,車上沒有傷痕、從路上監視器或你自己的行車紀錄器等也看不出有遲疑、停留或碰撞的情況、聲音、或有證人可以證明你「可能」真的不知道(例如:路人)。

因為刑法是採罪疑惟輕原則,如果有上述證據可以證明你不一定有罪、不一定主觀上有故意,則理論上應會給予不起訴或無罪。

本人曾主辦此類案件,協助當事人取得不起訴處分,回歸不用提心吊膽之生活。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如此文章有稍微幫助到你(妳),還請留言讓我知道,謝謝你(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