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他人照片後轉發、公開分享或從事商業行為,就一定侵害著作權法嗎?

現代人使用社群網站,通常都會分享自拍照或是自己出去玩拍的照片,但當有心人未經你同意下載後轉發自己臉書或IG,或其他社群網站,又或是盜用你的照片從事商業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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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定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著作權對此規定之罰則規定在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要符合該處罰要件的前提為「這個照片真的是著作權法上的著作」。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定義規定在第3條: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第5條並有規定各種著作,舉凡攝影著作、美術著作、語文著作等。

實務見解也有對於什麼是「著作」部分,以及各種著作部分(例如攝影著作),有一番詮釋,簡言之就是認為要表現出有你自己風格,屬於你個人味道、創意的,才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範圍: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著作權法之著作,應有表現出作者之獨特性及須有原創性之精神上創作,始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所謂原創性者,係指著作必須為著作人所原始獨立完成,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始有賦與排他性權利之必要。原創性包括原始性與創作性。所謂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之程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倘依社會通念,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即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以由此可知其實照片並不一定都屬於攝影著作,但如果這張照片是請專業攝影師拍攝,或是在拍照時有考量一些角度、景深、或是基於怎樣的考量才拍攝出的話,透過論述的方式,或許也能說服檢察官、法官你的照片為「著作」也說不定。

因為實務上也是有「相對」相反的見解,透過論述的方式表現出自己拍照該照片的「思想及考量」,認為符合最低創意,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還有一個需要符合上述處罰的要件為「故意」,

此處的故意簡單來講是指「我知道下載複製亂上傳人家照片是不對的,但我就是要這麼作」!

所以如果你本身有得到該公司的授權,但偏懶以為那張圖是該公司的,就直接下載後上傳,或是以為有得到該授權,豈料途中卻已失權但你卻不知道等理由,

透過一些相關證據的提出跟論述,或許都能解釋為你不符合侵害他人著作之故意。

本人曾經承辦相關案件,請當事人提出相關法律上有用的事證並成功說服地檢,取得不起訴處分。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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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犯法?

現在交友網站盛行,少男少女的性意識也逐漸開放,導致許多有心人士以交友軟體或現實上之聊天,利用自己的學經歷吸引不經世事之兒童、少年,並謀取兒童、少年之私密照,但你各位可知道這樣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觸犯之法條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立法意旨簡單來講就是:「保護兒童、少年個人之性活動及身體法益,因為這個年紀的兒童、少年容易遭有心人士利用」。

兒童少年的定義為:「未滿18歲之人」。

何謂私密照?

一般社會常情定義之私密照就是猥褻、性交之照片,性交之定義應該不難,猥褻的話,實務上認為只要是性交以外其他足以讓人興奮、引其他人性慾之行為,皆屬猥褻行為。

此猥褻定義可以參照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所謂『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從上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可以知道,他的構成要件非常廣泛,舉凡有引誘(例如甜言蜜語之方式),吸引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就非常有可能成立。

例如:實務上有人曾以「老婆說要給我的照片都沒有」、「你不是說我的事情你都會做到嗎?」、「就是腳腳打開拍啊」之話術,引誘被害人拍攝私密照,就被以上開法條論處(請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拜託老婆全身裸體一個」「老婆要聽老公的阿,因為這個老婆答應我好久了」(請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但須注意的是這個罪並不會很重,尤其是如果當時你是跟這個兒童、少年交往的話,法院也會考量你不是以強暴、脅迫方式讓該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只是礙於無法忍耐情慾等其他因素,給予輕判,但答辯部分仍要詢問律師,以防錯過輕判、緩刑之機會。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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