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使用社群網站,通常都會分享自拍照或是自己出去玩拍的照片,但當有心人未經你同意下載後轉發自己臉書或IG,或其他社群網站,又或是盜用你的照片從事商業行為時,

就一定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著作權對此規定之罰則規定在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要符合該處罰要件的前提為「這個照片真的是著作權法上的著作」。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定義規定在第3條: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第5條並有規定各種著作,舉凡攝影著作、美術著作、語文著作等。
實務見解也有對於什麼是「著作」部分,以及各種著作部分(例如攝影著作),有一番詮釋,簡言之就是認為要表現出有你自己風格,屬於你個人味道、創意的,才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範圍: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著作權法之著作,應有表現出作者之獨特性及須有原創性之精神上創作,始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所謂原創性者,係指著作必須為著作人所原始獨立完成,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始有賦與排他性權利之必要。原創性包括原始性與創作性。所謂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之程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倘依社會通念,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即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以由此可知其實照片並不一定都屬於攝影著作,但如果這張照片是請專業攝影師拍攝,或是在拍照時有考量一些角度、景深、或是基於怎樣的考量才拍攝出的話,透過論述的方式,或許也能說服檢察官、法官你的照片為「著作」也說不定。
因為實務上也是有「相對」相反的見解,透過論述的方式表現出自己拍照該照片的「思想及考量」,認為符合最低創意,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還有一個需要符合上述處罰的要件為「故意」,
此處的故意簡單來講是指「我知道下載複製亂上傳人家照片是不對的,但我就是要這麼作」!
所以如果你本身有得到該公司的授權,但偏懶以為那張圖是該公司的,就直接下載後上傳,或是以為有得到該授權,豈料途中卻已失權但你卻不知道等理由,
透過一些相關證據的提出跟論述,或許都能解釋為你不符合侵害他人著作之故意。
本人曾經承辦相關案件,請當事人提出相關法律上有用的事證並成功說服地檢,取得不起訴處分。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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