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案件中關於和解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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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出社會前還出社會後,都會聽到很多人說,

退一步海闊天空」,「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等諸如此類的話。

同樣的道理其實也適用在法律案件中,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有和解的例子跟方式,民事和解後可能就有一方撤回訴訟或放棄請求。

刑事也有相同或類似的結局,告訴乃論之罪的話,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傷害、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告訴人可能會撤回告訴或是不提出告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話,被告則是可以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已跟告訴人和解之證明,主張犯後態度良好,請求給予緩起訴或緩刑。

本文先以刑事部分為主,民事的部分日後再說。

需要和解的案例例如過失傷害罪,不管是大家都可能碰到的車禍案件,還是工作時例如操作機器時不小心傷害到人等,相類的案子都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甚至過失致重傷罪。

而刑事要成罪,首先必須檢察署要先「起訴」,起訴後經由法院「判決有罪」,且待判決「確定」後,才算被告有「成立罪名」。

所以簡單來講被告到底有沒有成罪,在還沒成定局前其實都不一定,

只能姑且先認為通常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最後為無罪之機率會低上許多,因為等於檢察官已經把不太會成立的案件過濾掉了。

法務部有對各種檢察官起訴之案件類型,最後有罪與否作統計,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查看看。

所以縱使你告人,你告的案件檢察官有起訴,也千萬不要以為自己一定穩贏,除非是非常非常明確的案件,否則只要是訴訟通常都會有風險,有時候如果被告提出願意和解的金額,在法律上該金額也為合理,且被告並沒有太壞或太過分;

或是這件案子經過專業律師評估,認為有可能無罪或對你會不利認定的話,

其實接受該和解金額也未必不是件好事。

否則若對方被判無罪,等於你刑事附帶民事被駁回,到時更會喪失未來與對方商談和解之籌碼。

也要記住千萬不要獅子大開口,以免讓法院或地檢署覺得反感,且反會讓被告利用,認為自己已提出這類案件相似、甚至更高之和解金,有問題的反而是你,都是你不給人機會,進而主張緩刑等。

此部分可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意旨:「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事,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糾紛,未思理性解決,竟攻擊告訴人成傷,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為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後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偵審中雖積極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無奈因調解金額無共識致無法達成和解(見被告111年7月1日陳報狀所載)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考量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本案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這樣的後果將導致本來透過和解可以拿到更多錢的,卻變成之後改由法院判,造成告訴人拿到的錢少上許多,被告也沒得到較重之懲罰,搞得你又想再上訴,紛爭沒有順利解決,石頭繼續壓在你心上的窘境。

要知道被告得到緩刑宣告,代表的是他將暫時不用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處罰,或是暫時不用對他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付錢,也就是易科罰金等處罰效果,這樣豈不是等同他暫時全身而退?

本人曾經承辦過擔任「過失傷害罪」、「妨害名譽」、「著作權」等告訴乃論罪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取得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

亦曾協助當事人和解,雖後續和解未果,但當事人得到緩刑之判決諭知,使當事人不用受刑罰(精確來講是暫時不用受刑罰,等到緩刑時間過,就算永遠不用為該案件受刑罰)。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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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告訴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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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法律常識越來越普及的年代,一般人都知道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

若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願出具撤回告訴狀時,即可撤回告訴,

等於這件事就當成沒發生過,


但你可知道「能夠撤回告訴的時間點為何」?

我可以先拼拼看一審無罪,等不成功的話,再在二審跟告訴人和解,然後請告訴人撤回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所以可以知道法條其實規定的非常死,第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後,告訴人就不能再撤告惹,就算和解,就算告訴人願意提出幾千萬份撤告狀,也都無法撤回。

有具體實務見解為證: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屬合法。經查,本件原審係於10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告訴人傅銘祥、張閔惠於原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4日始因雙方成立調解而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原審審判筆錄一份及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72至175頁),依上述規定。告訴人傅銘祥、張閔惠撤回告訴,均非合法,自不生效力,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但,即使如此,有沒有類似跟撤回告訴相似的效果?

有,若你無前科或符合緩刑要件的話,可於二審時請法院給你緩刑,待緩刑期滿後,就等於沒事惹,所以要記得一審宣判後無論怎樣都要想辦法寫理由上訴,拼一個和解並得到緩刑的機會。

但以上這些都是不得已的作法,如果可以的話當然盡量在一審言詞辯論前解決,與告訴人和解,請告訴人出具撤回告訴狀(要記住,不是和解成功告訴人就一定會出具撤告狀,這都得看告訴人願不願意。)

否則等到二審,反而給告訴人更多拉高價格的籌碼(甚至告訴人也會覺得你這樣很沒誠意,完全不想理你也說不定),早付晚付,不如付少點,也省去跑法院的時間,生命中也少一件事要忙,何樂而不為?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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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犯法?

現在交友網站盛行,少男少女的性意識也逐漸開放,導致許多有心人士以交友軟體或現實上之聊天,利用自己的學經歷吸引不經世事之兒童、少年,並謀取兒童、少年之私密照,但你各位可知道這樣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觸犯之法條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立法意旨簡單來講就是:「保護兒童、少年個人之性活動及身體法益,因為這個年紀的兒童、少年容易遭有心人士利用」。

兒童少年的定義為:「未滿18歲之人」。

何謂私密照?

一般社會常情定義之私密照就是猥褻、性交之照片,性交之定義應該不難,猥褻的話,實務上認為只要是性交以外其他足以讓人興奮、引其他人性慾之行為,皆屬猥褻行為。

此猥褻定義可以參照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所謂『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從上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可以知道,他的構成要件非常廣泛,舉凡有引誘(例如甜言蜜語之方式),吸引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就非常有可能成立。

例如:實務上有人曾以「老婆說要給我的照片都沒有」、「你不是說我的事情你都會做到嗎?」、「就是腳腳打開拍啊」之話術,引誘被害人拍攝私密照,就被以上開法條論處(請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拜託老婆全身裸體一個」「老婆要聽老公的阿,因為這個老婆答應我好久了」(請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但須注意的是這個罪並不會很重,尤其是如果當時你是跟這個兒童、少年交往的話,法院也會考量你不是以強暴、脅迫方式讓該兒童、少年拍攝私密照,只是礙於無法忍耐情慾等其他因素,給予輕判,但答辯部分仍要詢問律師,以防錯過輕判、緩刑之機會。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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