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已經超過兩個月沒新增惹….太忙…..日子過超級快的啦。
在這大確診時代,希望各位安好,確診的保重,沒確診的繼續保持健康、身心愉快。

回到主題,今天要講的是刑事告人結果不起訴,民事就一定會原告之訴駁回(輸的意思)嗎?
例如,妳今天車禍被撞,在這法律普及的時代,大家都知道應該要先告刑事,這樣對方才會怕。
但,如果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
你再議後又被駁回,
這樣你再告對方民事,還有機會嗎?
實務見解認為刑事、民事其實是分開判斷的: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0號、38年穗上字第87號、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意旨。
實務會這麼想其實不難理解,因為依法理也應該如此認定,
刑事本來就該貫徹罪疑惟輕原則,只要有一點可能不是這個人作的,就該認為無罪或不起訴。
民事則著重舉證原則,你舉不出來你所要證明的東西,例如:就是他撞我的,那很可能你就會敗訴。
但其實事實只有一個,所以要說兩個真的都不一樣的話大也未必,
所以其實就算有上述說兩者不一樣的判決存在,但能翻案的也是極少數。
通常都是看你能否演繹證據,解釋出其實這個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例如如果沒有客觀事證諸如監視器等,那總有對方的歷次陳述,可以證明些什麼東西,否則對方絕對不會這樣講。
才能夠作到翻案,就結果而言等於另類的再審。
本人曾經承辦過刑事告人車禍,也就是過失傷害,
結果檢察官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再議也把當事人駁回,
當事人不死心又再告民事一審,但也被全部駁回,
後來找本人委任民事二審,最後判定對方有過失,要賠償,且因為二審沒有超過150萬,所以對方也不能上訴,最後塵埃落定。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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