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有因為打人頭部、頸部、臉部部位(如眼睛等),若被害人最後真的受嚴重傷害,如蜘蛛網膜破裂、出血、頭部撕裂傷、硬腦膜出血等,
很可能會被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但有法感的人應該都會思考一個問題,
就只因為打人頭部?就能說我有殺人犯意嗎?
殺人、傷害,罪名罪刑差那麼多,一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就算成立未遂,也只是得減輕其刑,要不要減要看法院不是必減(這鄭逸哲老師以前常講ㄎㄎ,但通常會減啦),而且徒刑也跟傷害罪相差甚遠,傷害罪若經和解、被害人撤回就沒事惹,殺人罪的話撤回也沒用。
本人曾經承辦此類案子,一審判殺人罪,二審由本人承辦後撤銷改判傷害罪,且因被害人撤回,故判決主文為公訴不受理(白話來講就是沒事惹,已撤回告訴,但本案的告訴人一直說當事人要殺他,所以不是單純傷害撤回,告訴人仍執意表示當事人要讓他死),茲將經驗分享如下:
此類案子實務見解均表示要將各種因素綜合判斷,例如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關係、下手程度、攻擊行為結束後之反應、受傷情形及犯後態度等。
因此具體演繹、如何解釋上述因素就變得十分重要,例如被告可以表示與被害人是初次見面,不可能有深仇大恨產生殺意,攻擊完即停止等、攻擊的次數、下手輕重等。
你必須要很清楚地將案子的背景事實告訴法院,並說服法院:「我只是要傷害他,給他點教訓,並沒有要殺他的意思。」
其實雖然簡單來講就是上述這句話,但因為「主觀犯意」這種事是各說各話、各執一詞,所以將卷證資料具體的演繹、解釋、函攝出來的功力就變得非常重要,甚至還得靠一些「運氣(人品)」才能成功說服。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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