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或再議駁回後,接著要提交付審判(或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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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案件中關於和解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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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出社會前還出社會後,都會聽到很多人說,

退一步海闊天空」,「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等諸如此類的話。

同樣的道理其實也適用在法律案件中,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有和解的例子跟方式,民事和解後可能就有一方撤回訴訟或放棄請求。

刑事也有相同或類似的結局,告訴乃論之罪的話,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傷害、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告訴人可能會撤回告訴或是不提出告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話,被告則是可以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已跟告訴人和解之證明,主張犯後態度良好,請求給予緩起訴或緩刑。

本文先以刑事部分為主,民事的部分日後再說。

需要和解的案例例如過失傷害罪,不管是大家都可能碰到的車禍案件,還是工作時例如操作機器時不小心傷害到人等,相類的案子都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甚至過失致重傷罪。

而刑事要成罪,首先必須檢察署要先「起訴」,起訴後經由法院「判決有罪」,且待判決「確定」後,才算被告有「成立罪名」。

所以簡單來講被告到底有沒有成罪,在還沒成定局前其實都不一定,

只能姑且先認為通常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最後為無罪之機率會低上許多,因為等於檢察官已經把不太會成立的案件過濾掉了。

法務部有對各種檢察官起訴之案件類型,最後有罪與否作統計,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查看看。

所以縱使你告人,你告的案件檢察官有起訴,也千萬不要以為自己一定穩贏,除非是非常非常明確的案件,否則只要是訴訟通常都會有風險,有時候如果被告提出願意和解的金額,在法律上該金額也為合理,且被告並沒有太壞或太過分;

或是這件案子經過專業律師評估,認為有可能無罪或對你會不利認定的話,

其實接受該和解金額也未必不是件好事。

否則若對方被判無罪,等於你刑事附帶民事被駁回,到時更會喪失未來與對方商談和解之籌碼。

也要記住千萬不要獅子大開口,以免讓法院或地檢署覺得反感,且反會讓被告利用,認為自己已提出這類案件相似、甚至更高之和解金,有問題的反而是你,都是你不給人機會,進而主張緩刑等。

此部分可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意旨:「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事,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糾紛,未思理性解決,竟攻擊告訴人成傷,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為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後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偵審中雖積極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無奈因調解金額無共識致無法達成和解(見被告111年7月1日陳報狀所載)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考量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本案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這樣的後果將導致本來透過和解可以拿到更多錢的,卻變成之後改由法院判,造成告訴人拿到的錢少上許多,被告也沒得到較重之懲罰,搞得你又想再上訴,紛爭沒有順利解決,石頭繼續壓在你心上的窘境。

要知道被告得到緩刑宣告,代表的是他將暫時不用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處罰,或是暫時不用對他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付錢,也就是易科罰金等處罰效果,這樣豈不是等同他暫時全身而退?

本人曾經承辦過擔任「過失傷害罪」、「妨害名譽」、「著作權」等告訴乃論罪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取得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

亦曾協助當事人和解,雖後續和解未果,但當事人得到緩刑之判決諭知,使當事人不用受刑罰(精確來講是暫時不用受刑罰,等到緩刑時間過,就算永遠不用為該案件受刑罰)。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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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不合你意,你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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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如果今天你去告刑事犯罪例如強制性交罪,檢察官卻起訴成強制猥褻罪趁機性交罪、合意性交罪,或其他罪名等等等。

亦或你想告他人過失重傷罪,雖然起訴成功,但檢察官起訴之法條卻為過失傷害罪,導致刑度差了好幾年。

這時你除了虛心接受或罵髒話之外,還能怎麼辦?

本人建議,此時無須放棄,仍可以檢具相關事證,說服一審之公訴檢察官或法官自己想起訴之法條,如果成功說服其中一個,例如一審的公訴檢察官,

那麼他也會幫忙說服法院,請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當然,法官若被說服的話會更好,可以從法官詢問被告或告訴人問題中之語氣推敲一下他的心證。

因此,說服的功力及依據很重要,因為偵查時若如此認定,顯然可能有些事證並未提出或是真的遇到主觀性很強的檢察官,那麼你就必須盡力舉證,

以性侵犯罪為例,可能偵查時並未詳細詢問被害人如抗拒的部分、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有抗拒等、或是未依社會通念去作認定等等,請求法院再次傳喚被害人到庭說明與被告對質詰問或請有利之證人到場作證。

一審或二審當中,告訴人或告訴人有委任告訴代理人時,也必須去閱卷,對被告之答辯作攻防,不能全部仰賴檢察官,開庭時必須好好表示一下自己的意見,縱使檢察官仍認為他不想起訴你心目中之法條,

也要好好表示、說明,把你自己當成檢察官就對了,不要完全成為檢察官的助手,因為真正在判決的是法官,語氣適當且有根據的話,不用害怕會得罪人。

本人執業生涯已成功數次說服檢察官請求變更起訴法條,雖然有些案例法官仍未採納變更為告訴人心中想要的法條,但至少也有採納提出的相關事證(所以提出事證很重要,不能空口說白話),撤銷原判決,改判其他法條,讓被告得到更重且適當之刑。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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