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一年沒發文…….太忙了拍謝…….)
必須說,當聽到當事人提告不起訴,且被高檢署再議駁回後,我其實非常想替當事人嘗試提起交付審判(也就是新法的「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修法後其實兩者性質並無不同,但為何要修法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因為這個問題已被討論到爛掉惹,上網查應該都能查到),因為我很喜歡挑戰高難度案件,這類案件成功率非常低。
但這個前提是必須跟當事人說清楚,畢竟是他們自己的人生(以及他們自己的錢)。
當你很確實的跟當事人講明提交付審判(也就是新法的「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成功的機率低於1%,且依據案件性質可能幾萬件才會成功一件時,當事人知道實情後就我所知其實幾乎都會放棄。
而不是那種啥:「哦哦有機會啦!」、「哦哦也是有成功的啦!」、「哦哦可以試試看!」云云,這種模稜兩可的回答。(但這當然得看個案證據的演繹跟對該類案子的理解,說不定有些真的有機會)
但撇除這類案件成功率很低外,難道「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也就是舊法的交付審判)就沒其他意義嗎?
或許有人會說可以利用此訴訟方式去閱卷,然後透過閱卷就可以知道是否要提民事訴訟,可以分析提起民事訴訟的成功率云云。
但我個人認為基本上講出這句話時,其實心裡已經有個底了,就是把「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也就是舊法的交付審判)的功能等同於「閱卷」,如此,真的是當事人心理想要的嗎?
如果單純閱卷是當事人心中想要的話,沒問題,提起的話就有實益,因為此類案件成功率低,律師費理論上來說也會收得比其他訴訟類型來得便宜,但若不是,而是還有其他考量,例如真的想要被告成罪起訴,真的想要透過起訴省裁判費,或是不管成功與否我就是接下來都要提民事訴訟等理由的話,則實益應不大,
因為你不如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不要再那浪費時間浪費錢也浪費司法資源(你遲早都要開進口車的,何不選擇XXX(誤))。
且如果要閱卷,其實可以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聲請調閱刑事卷宗,基本上法院都會準,因為待證事實通常都是一樣且有關聯性,就我個人的經驗沒有不准過,如此依舊可以達成閱卷的目的。
而提起民事訴訟且調閱刑事卷宗後,若看過偵卷事證後認為民事勝訴機率比較低的話也可以考慮撤回等方式處理,取決訴訟過程進行之過程及證據而定。
以此種方式亦可省下「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因為「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也就是舊法的交付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8之1條第1項規定一定要律師才能提起,若你民事訴訟又請律師的話,等於要花兩次律師費。
如此,以上開所述的機率來看,不如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還比較有實益,且民、刑事訴訟所看重的東西及法理也不同,不一定刑事不成功,民事就不會成,此部分可以參見我寫的另一篇文章(本人承辦的案件,當事人自己提告結果被不起訴且再議駁回,民事一審也駁回,後經由本人承辦後,二審改判當事人勝訴)。
但當然,若就是執意要拚起訴,因為錢不是問題,我就是要讓那個人有成立刑事罪名的機會,然後我要提附帶民事告他還一、兩千萬,這樣可以省裁判費云云。
那就去吧孩子,祝你成功啦。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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