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不單行—淺談車禍事故的現場處理原則與求償(2)

本所曾經承辦相關案件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罪等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或是辯護人;民事賠償等之原告或被告代理人,如有需要亦可來電預約諮詢。

以上文章by相任法律事務所蔡宬漢助理撰擬、吳湘傑律師所長監製。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禍」不單行—淺談車禍事故的現場處理原則與求償(1)

Photo by Pixabay on Pexels.com

本所曾經承辦相關案件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罪等刑事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或是辯護人;民事賠償等之原告或被告代理人,如有需要亦可來電預約諮詢。

以上文章by相任法律事務所蔡宬漢助理撰擬、吳湘傑律師所長監製。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肇事離開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Photo by Pixabay on Pexels.com

(近期事務繁忙,幾百年沒新增了,但後台卻顯示觀看人數上升,如果我寫的文章有幫助到你(妳),還請留言讓我知道,謝謝各位)

現今社會交通案件越來越矚目,因為人民權益覺醒,路權也是一種權XD,

且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遍,可以錄攝到各種瞎事、傻逼事,舉凡國道、橋上逆向(很惡劣,不要睜眼說瞎話說不知道,懂?),等等不勝枚舉。

但是否肇事離開現場,就一定成立肇事逃逸?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跟各位讀者釐清重要觀念,

本文不是教你怎麼肇事逃逸後無罪或不起訴,而是給一些不知道自己肇事之人一個法律上平反之機會,所以切勿認為肇事就不用理會或不想理會,趕快救助被你撞的人或受傷的人,相信秉持善意定能迎刃而解,宇宙也會幫你。

回歸上述問題,肇事逃逸之要件規定在刑法185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主觀上必須要知道自己發生事故,造成人傷亡,卻依舊故意潛逃,不予理會,才會成立該罪。

法院判決亦有對此表示意見:「「刑法第185 條之4 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之,則行為人對於肇事逃逸之構成犯罪事實,雖未明知,惟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自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此所預見者除指已預見肇事外,並應預見已致人死傷之發生,並本於此預見,而萌生縱已肇事並致人死傷,惟仍悍然離去棄之不顧之犯意,始足成立。亦即本條之罪,必須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死傷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無認識,即欠缺主觀要件,難認構成該條之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269號、第3242號刑事判決意旨)。

所以如果自己真的不知道發生車禍,就這樣離開了,那其實並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因為主觀上沒有犯意。

但,要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道發生車禍?這就要稍微論述一下,且要有事證而不是空頭說白話。

例如,車上沒有傷痕、從路上監視器或你自己的行車紀錄器等也看不出有遲疑、停留或碰撞的情況、聲音、或有證人可以證明你「可能」真的不知道(例如:路人)。

因為刑法是採罪疑惟輕原則,如果有上述證據可以證明你不一定有罪、不一定主觀上有故意,則理論上應會給予不起訴或無罪。

本人曾主辦此類案件,協助當事人取得不起訴處分,回歸不用提心吊膽之生活。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Line ID: rynn513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如此文章有稍微幫助到你(妳),還請留言讓我知道,謝謝你(妳)。

家屬遭他人侵權行為後死亡,如車禍,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有什麼?

最近有當事人諮詢家屬車禍身亡後 請求之賠償名目有啥 提供給讀者參考

1.醫藥費:此為最常見之費用 若是直接的醫療費通常有單據的話就沒啥問題

但須注意若有買營養品或其他醫療用品如繃帶等 均須舉證此為被害人所用 且為其所必須 此也是對造最會抗辯之項目之一

故發票等單據要寫清楚細目 即買了啥 可以的話也請醫師在遺囑上敘明需要之營養補給品

2.葬儀費:又稱殯葬費 人死為大 所以通常對造對此不會抗辯 但實務上也不乏有抗辯之案例 如現在殯葬儀式西化 有些人會用照片投影等回憶錄形式

也因此遭對造抗辯此非正常合理之葬儀花費 然筆者認為此處有一些破解之方式

一、葬儀細項不須寫那麼細 即不須寫到殯葬儀式中有回憶錄等的花費 寫太細的話就會讓對造因此抗辯

二、現在婚禮很多回憶錄形式 都會放一些從小到大的回憶 人死更為大事 給生者緬懷又有何太過之處?故若遇到此問題 可以的方式就是找尋許多葬儀社關於回憶錄製作之費用 說服法院此為現在稀鬆平常之事 故屬合理範圍的花費

3.精神慰撫金:實務行情可能以200到300萬左右 看個人的社會地位而定 民法194條規定之父、母、孩子、配偶皆可個別請求 故兄弟姊妹不在請求範圍 法條已規定死死 須注意

4.扶養費:實務對此有所限縮 會認為如果爸媽沒工作能力例如身障等無法工作 且名下沒有財產 才會認為他們因為被害人死後而無法照顧自己生活

則才會直接從被害人離世那刻起開始算對造須負擔之扶養費

然若遺留之父母等有工作能力及有財產的話 實務會認為他們可以照顧自己 所以扶養費的計算就會從爸媽退休那刻起開始算(也就是65歲)

(以下比較涉及法律實務專業 可以不用看)

上述計算方式係依照各個縣市的平均餘命去算 假設新北市的話 以民國105年為基準 其平均餘命為83歲左右 而簡易生命表上65歲的餘命數額為「19.98」

新北市的105年平均月支出為20730元

故就是以上開支出 去 乘上平均餘命 再除扶養人數 即如果生者有父、母、另一孩子 總額就要➗3(因為假設被害人沒死的話 以母親為例 就會有父親、被害人跟另一子女要扶養母親(因為夫妻在法律上互負扶養義務 故父親的話 亦為如此計算))

上述計算方式必須使用霍夫曼計算式

關於霍夫曼計算工具請參考司法院辦案小工具裡的霍夫曼一次給付

http://210.69.124.235/gdgt/GDGT_MAIN.html?fbclid=IwAR0thfiAo5amivql4DjsRJJoWyK429NB3m7b7VD8HEFjaJ1rfDKJZUv-H5Q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歡迎來所預約法律諮詢 (02)2767-2766、0955-865-060。
Line ID: rynn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