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生在世,其實會有不少與他人簽訂契約之時刻,許多契約會約定違約事項並於違約時須給付違約金,少則一萬,多則一百、兩百萬,視契約約定之金額。
但,縱使你有違約,法律上你真的得如數給付嗎?
再進入討論上述問題前,我們必須先討論這類案件類型之重點,他大致會有以下幾個層次。
一、此違約約定是否違反強制規定?(亦即此契約約定的違約條款到底有沒有效?如果無效就直接贏啦,因為這約定根本無法拘束你)
二、你是否真的有違約?(沒有違約的話直接就贏啦)
三、縱使真的違約,違約金是否過高?(也就是要求酌減)
以下將以公司與員工簽立「競業禁止」條款的案例為討論標的,但不會太就競業條款之部分作法律上著墨,此部分改天再討論本人曾經承辦的相關案例。
首先層次一:這個競業禁止條款究竟有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簡單來講就是:「在職中或離職後不能從事與原公司相同種類的工作」,
相關規定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9-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所以依上開規定,如果雇主跟你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卻沒有給你合理的補償,或是約定之執業範圍、區域太過嚴苛的話,那個約定就會無效。那也就不用討論你到底有沒有違約,
因為那約定根本就無效,白話來講就是空的,所以無法拘束你。
反之,若約定有效,我們才須討論層次二,也就是你到底有沒有違約?
以競業禁止條款為例,可以舉出事證證明你沒有從事工作,如:請那間公司的老闆、員工出來證明你沒有在那工作,或你做的工作與原公司無關,所以沒有違反約定的問題。
如果證明不了自己沒違約,那就等於對方提出的事證目前對你不利,而可能被法院認定你有違約,就須討論第三層次:違約金酌減。
實務見解對此部分認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亦有明定。又,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依上開見解,本人建議可以舉證出自己原本之薪水,以及自己違反競業條款後,所取得之薪資或賺取的利益、違反次數、情節等,來證明自己的違約情節其實沒有那麼嚴重,以及對方其實沒有因為你的違約,而受有什麼損害,
而舉證出這些的目的就是要讓法官知道,這個違約約定以及違約金約定有多可惡,
例如,你原本薪水才三萬,後續賺的薪資也才四萬,違約金卻高達三百萬,這樣依社會通念,顯然就是過高,法官依你舉出之事證搞不好最後酌減到三、四萬違約金也不一定。
就違約金酌減案例(扣除掉上述第一、第二層次就直接贏之外),本人已數次成功替當事人酌減至只須還十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以下之違約金,
但還是要奉勸各位,簽契約時務必謹慎,且有時候縱使法律有贏,你的良心對不對得住,又是另一回事,如果你跟合作夥伴或是老闆有對等協商地位,依照道義老實講你就得遵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請切記。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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