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當事人諮詢家屬車禍身亡後 請求之賠償名目有啥 提供給讀者參考
1.醫藥費:此為最常見之費用 若是直接的醫療費通常有單據的話就沒啥問題
但須注意若有買營養品或其他醫療用品如繃帶等 均須舉證此為被害人所用 且為其所必須 此也是對造最會抗辯之項目之一
故發票等單據要寫清楚細目 即買了啥 可以的話也請醫師在遺囑上敘明需要之營養補給品
2.葬儀費:又稱殯葬費 人死為大 所以通常對造對此不會抗辯 但實務上也不乏有抗辯之案例 如現在殯葬儀式西化 有些人會用照片投影等回憶錄形式
也因此遭對造抗辯此非正常合理之葬儀花費 然筆者認為此處有一些破解之方式
一、葬儀細項不須寫那麼細 即不須寫到殯葬儀式中有回憶錄等的花費 寫太細的話就會讓對造因此抗辯
二、現在婚禮很多回憶錄形式 都會放一些從小到大的回憶 人死更為大事 給生者緬懷又有何太過之處?故若遇到此問題 可以的方式就是找尋許多葬儀社關於回憶錄製作之費用 說服法院此為現在稀鬆平常之事 故屬合理範圍的花費
3.精神慰撫金:實務行情可能以200到300萬左右 看個人的社會地位而定 民法194條規定之父、母、孩子、配偶皆可個別請求 故兄弟姊妹不在請求範圍 法條已規定死死 須注意
4.扶養費:實務對此有所限縮 會認為如果爸媽沒工作能力例如身障等無法工作 且名下沒有財產 才會認為他們因為被害人死後而無法照顧自己生活
則才會直接從被害人離世那刻起開始算對造須負擔之扶養費
然若遺留之父母等有工作能力及有財產的話 實務會認為他們可以照顧自己 所以扶養費的計算就會從爸媽退休那刻起開始算(也就是65歲)
(以下比較涉及法律實務專業 可以不用看)
上述計算方式係依照各個縣市的平均餘命去算 假設新北市的話 以民國105年為基準 其平均餘命為83歲左右 而簡易生命表上65歲的餘命數額為「19.98」
新北市的105年平均月支出為20730元
故就是以上開支出 去 乘上平均餘命 再除扶養人數 即如果生者有父、母、另一孩子 總額就要➗3(因為假設被害人沒死的話 以母親為例 就會有父親、被害人跟另一子女要扶養母親(因為夫妻在法律上互負扶養義務 故父親的話 亦為如此計算))
上述計算方式必須使用霍夫曼計算式
關於霍夫曼計算工具請參考司法院辦案小工具裡的霍夫曼一次給付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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