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正當理由把我開除、或沒給我加班費時,我除了離職+檢舉外,還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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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苛扣加班費或薪水或違反勞基法規定之加班時數或其他違反勞工法令之事項,如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時,

你除了離職、檢舉之外,還能做什麼?

最近有朋友詢問上述問題,我很意外地她竟然除了離職+檢舉來對付(X)(報復(O))公司外,

竟然不知道還可以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之方式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甚至還能要預告工資(但此部分實務上有爭議,可以看我寫的另一篇文章,網址在這 https://rynn513.com/2018/11/22/%e5%93%a1%e5%b7%a5%e4%be%9d%e5%8b%9e%e5%9f%ba%e6%b3%95%e7%ac%ac14%e6%a2%9d%e4%b8%bb%e5%bc%b5%e7%b5%82%e6%ad%a2%e5%8b%9e%e5%8b%95%e5%a5%91%e7%b4%84%ef%bc%8c%e9%99%a4%e8%ab%8b%e6%b1%82%e9%9b%87%e4%b8%bb/ )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所以我決定寫這篇來救救不知道的善男善女~~~~~~

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所以如果發現雇主要未依法給予完整之加班費,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員工可以於發現之30日內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的方式可以口頭(但要注意舉證)也可以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方式告訴雇主,但要記住要在30日內終止,規定在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此時間之規定是為了法律安定性,以防有員工知道違反法令之事由後不終止,到她爽的時後再終止,這樣會有違法律關係之安定性,但時間是否規定太短?相信大家自有公評。

不過此期間並不代表只有在30日內才能要加班費,加班費之時效為五年,此30日期間只是「終止契約」之規定。

另再補充一點,若沒有雇主沒有正當事由就把員工開除,這樣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員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1項6款終止契約,跟雇主要資遣費嗎?

答案是可以的哦,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民事判決要旨表示:「而雇主無正當理由解僱勞工時,應可認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得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準此,本件上訴人以上開事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2、4、5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尚認合法,既如上述,則被上訴人自得依勞基法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希望各位勞工朋友好好守住自己權益,但老實講老闆也沒那麼好當啦,有爛老闆也有好老闆,同理,勞工也是一樣。

下一篇再來分享關於爛勞工的實務經驗。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Line ID: rynn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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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不聽話,ㄍㄟˋ皮皮搞破壞,可以開除嗎?

好久沒新增惹,只於2018年11月間、2019年2月間增過三次文章,最近因為自己出來當合署律師,想說來新增一些法律常識,竟發現這個網站這一年來每個月均有兩百多次點閱率。

笑惹。

看來只好趕快趁機新增一些最近民眾詢問的問題,稍微整理給讀者分享。

有志一同者一起出來做生意、合夥,大家握手一同奮鬥努力開創美好未來,結果卻有人途中開始不聽話,ㄍㄟˋ皮皮,這是該怎麼辦?可以說開除就開除他嗎?

若全體股東均有簽訂合夥契約,則法律關係適用民法合夥,依民法第688條規定,只要有正當理由並經全部合夥人同意,就可以開除,詳細條文如下: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然而所謂正當理由到底是啥?實務對此表示須個案判斷,只要「有害合夥事業進行、合夥事業利益」,例如不願出資、擅自取回資金、妨害合夥經營等就屬於正當理由。這樣講也有點抽象,我們來舉幾個實務判決的具體例子:

1.

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替客戶簽立許多查核報告,且與客戶間必須有委任書才能安排後續查帳,卻有合夥人在那 ㄍㄟˋ皮皮 ,調皮搗蛋,拒絕簽證,造成事務所查證很不順利,事務延宕,又拒絕說明拒簽之原因,此即足以構成開除之正當事由。

(以上取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3599 號民事判決)

2.

大家合夥開補習班,其中一位提供自家房屋租賃給合夥事業使用,後續卻說要調漲房租,並要合夥事業搬家,且自己發傳單說要在原地址開設補習班,並拒絕合夥事業未來搬遷時在原地址旁邊開補習班。

法院因而認為此人已嚴重妨害合夥事業經營。

(以上取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1136 號民事判決)

因此,若有正當事由且全體合夥人同意,即可開除該 ㄍㄟˋ皮皮之合夥人,開除後依民法第687條第3款,該人即為退夥「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也因為已退夥,所以須依民法第689條結算當時之合夥財產狀況,將出資部分還給退夥之人,此為理所當然,千萬不要以為可以踢完人然後又吃人家股份啊。

還是祝各位若無法彼此合作,好聚好散好,世間少點紛擾會更美麗。

以上by吳湘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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